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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标法制的政治分析

  • 作者: 十象知识产权官网 发布时间:2024-01-12 22:31:29
  • 摘要

    从本源意义上说,商标是一种商业标记,商标法制是关于商业标示的法律系统,似乎与政治无关。商标法制纳入到整个社会政治观察,其又如何?

  • 从本源意义上说,商标是一种商业标记,商标法制是关于商业标示的法律系统,似乎与政治无关。商标法制纳入到整个社会政治观察,其又如何?

    中国商标法制的政治分析图
  • 从历史上看,西方经济发达国家,无论是法国、英国、德国还是美国,它们都是在资本主义时期制定商标法的,而且,是在主权独立的前提下制定商标法的。而中国则相反,清政府开始制定《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就是在英国、美国、日本等西方强国的压力下进行的,当时的清政府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政权,清政府制定包括商标法规在内的法律既是迫于外国压力,也是为了图强为了收回治外法权。此后,北洋政府、南京国民党政府概不例外。国家主权的非独立性在商标注册的量上可以明显的看出。1928年到1934年,注册商标约为24000件,其中,外国商标占68%。

  • 1982年,我国颁布的《商标法》则与历史上制定的商标法完全不同,该商标法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通过28年的斗争并在斗争中获得胜利,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的一切特权和治外法权被彻底废除后制定的,完全是在主权独立的前提下制定和实行的。因此,不是为了废除治外法权而立法。

  • 我国对商标权的保护不是始于商标法,而是始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其次是刑法。而在刑法典的起草过程中,在第22稿(修改时曾经考虑取消)和第33稿中均有关于侵犯商标构成犯罪的规定。我国1979年刑法典在第一百二十七条中规定:“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工商企业假冒其他企业已经注册的商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无疑,没有一个主权独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就没有一部现在的《商标法》,既使有,无疑也会是另一种状况。因此,中国现行商标法在立法的政治条件方面是与清政府、北洋政府、国民党南京政府的商标立法是完全不同的。在国家主权上有本质区别。

  • 中国是世界众多国家中的一员,它不能离开其他国家而生存和发展,只要中国不走闭关锁国的道路,在商标法的制定、修改上,就要受到世界其他国家的影响。我国较早与外国签订的保护商标的专门协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商标保护协定》,该协定签订于1977年9月29日,生效于1978年3月1日。同时,中国在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相互鼓励投资等方面的协定中有保护商标权的内容。1979年7月7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贸易关系协定》(实施日期为1980年2月1日)在第六条规定:1.缔约双方承认在其贸易关系中有效保护商标的重要性。2.缔约双方同意在互惠基础上,一方的法人和自然人可根据对方的法律和规章申请商标注册,并获得这些商标在对方领土内的专用权。3.缔约双方同意应设法保证,根据各自的法律并适当考虑国际做法,给予对方的法人或自然人的商标保护,应与对方给予自己的此类保护相适应。4.缔约双方应允许和便利两国商号、公司和贸易组织所签订的合同中有关保护工业产权条款的执行,并应根据各自的法律,对未经授权使用此种权利而进行不公正的竞争活动加以限制。而该协定中关于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就是在美国方面的要求下纳入到协定中来的。

  • 中国政府十分积极地、主动加入了众多保护商标权的国际公约。迄今加入的公约有:《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在《商标法条约》上签字。在双边关系上,中国政府在主权独立的前提下,与世界上许多国家签订了保护包括商标权在内知识产权专门协定,如:1996年中俄《关于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合作的协定》,1998年中法《关于知识产权的合作协定》等。中国与WIPO、德国、法国、欧盟、日本、美国、泰国、韩国等国家和国际组织开展了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密切交流与合作。中国与许多国家签订的相互保护投资和贸易的协定中包括有保护商标权的内容,如中国与科威特、沙特阿拉伯、菲律宾、美国等。保护商标的国际公约、条约、协定的加入,双边协定的签署,无不是中国作为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根据自己的国家利益独立作出的决定。是否是在主权独立的前提下构建商标法制,是新中国商标法制和清政府、北洋政府、国民党南京政府商标法制的一个本质区别。

  • 在国内,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会议决定在中国实行拨乱反正,将工作的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面对文化大革命后留下的百废待兴的局面,积极进行经济建设,突出地就是明确识分子是作为国家领导阶级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它对调动知识分子的积极性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1981年中共中央通过《关于建国以来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1982年制定并实行至今的新中国第四部的宪法。该宪法及其修正案对中国社会产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影响,正在并将继续发挥巨大影响。此后,邓小平提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论断,对包括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有巨大的作用。在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中国共产党随后在党的决议中明确提出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中国政治、经济发生了历史性的决定性的作用。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是经济事件,也是政治事件。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有社会主义法制作保障。因此,国家加快了法治建设的步伐。随后,为推动中国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进行改革开放,推动中国在更大的程度上改革开放,中央决定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它有力的促进了我国商标法制的完善。政局的稳定为中国商标法制的不断改进和完善提供了政治保障。反之,如果中国的政治局势出现大的混乱,或者仍然大搞特搞阶级斗争,显然,不要说中国的商标法制不可能发展到今日的水平,就是是否制定了商标法也未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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