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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关于对消费者的保护

  • 作者: 十象知识产权官网 发布时间:2024-01-12 22:31:17
  • 摘要

    商标法在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也就是说,保护消费者是商标法的立法目的之一。为贯彻此一目的,商标法规定,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 商标法在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也就是说,保护消费者是商标法的立法目的之一。为贯彻此一目的,商标法规定,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商标法》关于对消费者的保护图
  • 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使用未注册商标,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这些规定是可以对消费者提供保护,但是,对消费者的保护是间接的,是通过对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而对消费者进行保护。

  • 消费者本人即使购买的商品或者服务是粗制滥造、以次充好,他们并不能根据商标法向商品的制造商或者服务的提供商主张权利,例如退货、索赔等。因为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则对消费者只字未提。

  • 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作出了开创性的工作。其于2002年7月在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中指出: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产品制造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本案中美国通用汽车公司为事故车的商标所有人,根据受害人的起诉和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以通用汽车公司、通用汽车海外公司、通用汽车巴西公司为被告并无不当。此一批复赋予了受害人,在自己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向商标的所有人提出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此批复中引用了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据似有会混,但必须明确的是,批复对“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作出了肯定的回答。它真正达到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目的。

  • 可以说是商标法宗旨的体现和实现,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而言无疑是积极的。当然,生产者、产品制造者、产品销售商、服务提供者、商标持有人他们不是同一人时,相互之间的利益如何协调,又成为新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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