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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商标侵权的民事制裁

  • 作者: 十象知识产权官网 发布时间:2024-01-12 22:31:13
  • 摘要

    2002年10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较1994年的《通知》更符合与其他法律规范的协调和一致,明确规定对同一商标侵权行为有行政处罚就不再实行民事制裁,这可以避免侵权人承担过重的负担,同一侵权行为受到两次罚款等处罚。

  •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关于对商标侵权的民事制裁图
  • 据此,对侵犯商标权的民事侵权行为,除承担民事责任外,对其进行民事制裁亦是合法。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在《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通知》?(以下称《通知》。)中指出,对民事侵权行为,除依法责令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对行为人给予必要的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或者拘留等制裁。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罚款数额可以参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民事制裁。

  • 2002年10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较1994年的《通知》更符合与其他法律规范的协调和一致,明确规定对同一商标侵权行为有行政处罚就不再实行民事制裁,这可以避免侵权人承担过重的负担,同一侵权行为受到两次罚款等处罚。由于《通知》规定有行政机关的处罚时,法院是否重复罚款未定,而《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应当说2002年10月的《解释》科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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