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资讯中心 >  台湾商标权境外保护的历史考察

台湾商标权境外保护的历史考察

  • 作者: 十象知识产权官网 发布时间:2024-01-12 22:31:04
  • 摘要

    台湾地区居民商标权保护的直接法律根据是台湾地区商标法。台湾地区商标法起源于国民党广州政府于1925年制定的《商标法》。1930年,国民党南京政府制定《商标法》,该法在1949年前经过1935、1940年的修订。在全中国实施。当然,由于当时中国正处于战乱时期,商标法不可能有效实施。同时,正是由于战乱,中国的经济已经崩溃,这也是当时商标法修订少的经济原因。

  • 台湾地区居民商标权保护的直接法律根据是台湾地区商标法。台湾地区商标法起源于国民党广州政府于1925年制定的《商标法》。1930年,国民党南京政府制定《商标法》,该法在1949年前经过1935、1940年的修订。在全中国实施。当然,由于当时中国正处于战乱时期,商标法不可能有效实施。同时,正是由于战乱,中国的经济已经崩溃,这也是当时商标法修订少的经济原因。

    台湾商标权境外保护的历史考察图
  • 1949年,国民党南京政府被中国人民的革命斗争所推翻,溃逃台湾,事实上统治台澎金马地区,台湾地区的法律实际上对中国的该部分领土具有事实上的效力。

  • 1949年以后,台湾地区由于经济发展和外国政府的压力,分别在1958、1972、1983、1985、1989、1993、1997、2002年修订商标法,调整对商标权的法律保护。

  • 1940年,国民党南京政府商标法在第五条规定:“外国人民关于商标相互保护之条约,欲专用其商标时,应依本法呈请注册。”1958年台湾地区商标法中规定:外国人所属之国家,与台湾地区如无相互保护商标之条约或者协定,或以其本国法律对台湾地区人申请商标注册不予受理者,其商标注册之申请,得不予受理。1993年台湾地区商标法规定:外国人所属之国家,与台湾地区如无相互保护商标的条约或者协定,或依其本国法令对台湾地区人申请商标注册不予受理者,该商标注册的申请,得不予受理。在与台湾地区订有相互保护商标条约或者协定的国家,依法申请注册的商标,于首次申请日次日起6个月内,向台湾地区申请注册者,得主张优先权。依前项规定主张优先权者,应于申请注册同时提出声明并于申请书中载明在外国的申请日、申请案号及受理该申请的国家。申请人应于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检送经该国政府证明受理的申请文件;未于申请时提出声明或者逾期未检送证明文件者,丧失优先权。1997年商标法规定:申请人在与台湾地区有相互保护商标条约、协议或者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国家,依法申请注册的商标,于首次申请日的次日起6个月内向台湾地区申请注册者,得主张优先权。依前项规定享有优先权者,应于申请注册同时提出申明并于申请书中载明在外国的申请日、申请案号及受理该申请的国家。申请人应于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检送经该国政府证明受理的申请文件;未于申请时提出声明或者逾期未检送证明文件者,丧失优先权。修正理由称:参酌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修订第一项,是事实上与台湾地区有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国家亦有本条的适用。2002年5月修订的商标法保留了1993年商标法和1997年商标法的规定。

  • 由于台湾地区不是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台湾地区无权也无法参加保护商标权的国际公约,从而不能在台湾境外保护台湾地区居民的商标利益。但是,这并不是说台湾地区居民在境外的商标利益就没有得到保护。事实上,台湾地区居民的商标权通过前述有弹性的“得”的规定,使得自己的活动有弹性空间,也在国外不保护台湾地区居民的商标权的情况下,进退自如,从而,针对实情,决定是否对对方居民的商标权进行保护。

顾问图片
还有“商标购买”的更多问题?,提交信息立即获取解答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