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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商标权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保护

  • 作者: 十象知识产权官网 发布时间:2024-01-12 22:31:03
  • 摘要

    世界贸易组织(WTO)被称为经济联合国。在中国大陆、香港、澳门等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后,台湾地区按照中国政府与世界贸易组织达成的协议,台湾地区于2001年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

  • 世界贸易组织(WTO)被称为经济联合国。在中国大陆、香港、澳门等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后,台湾地区按照中国政府与世界贸易组织达成的协议,台湾地区于2001年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海峡两岸相继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无疑会有助于两岸经济、社会的发展。但是,对台湾地区而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重要性远远大于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前已述及,台湾地区既是中国的一部分,目前两岸尚未实现统一,加之,台湾又不能以国际法主体加入保护商标权的国际公约,尽管台湾地区与一些国家和地区签订有保护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协议,但是,它是非官方的协议(实际上是“戴手套”的官方协议)。同时,通过这些协议进行相互间的知识产权保护也是数量十分有限的国家和地区。在此背景下,台湾地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台湾地区居民的商标权利保护的意义无疑更加特殊和重要。

    台湾商标权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保护图
  • 首先,极大地扩大了台湾地区居民商标权境外保护的地域范围从商标权获得保护的范围来看,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台湾地区居民在台湾境外获得商标权保护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范围十分有限。迄今为止,台湾地区居民的商标权根据台湾地区与下列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相互保护商标权协议或者互惠作法获得保护:

  • 1.1993年8月台湾地区与澳大利亚签订的《(前)”中央标准局”与澳大利亚工商办事处间关于保护工业产权之备忘录》;

  • 2.1996年4月,台湾地区与美国签订《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与美国在台协会关于商标及专利优先权的谅解备忘录》;

  • 3.1996年7月台湾地区与法国相互授予专利设计和商标相互承认优先权;

  • 4.1998年5月,台湾地区与欧盟相互授予优先权互惠;

  • 5.1998年10月,台湾地区与新西兰签订《驻新西兰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与新西兰工商办事处间保护工业产权办法》;

  • 6.1999年12月,台湾地区与欧盟签订《有关商标专用权保护信息交换谅解备忘录》;

  • 7.2000年3月,台湾地区与英国签订《驻英国台北代表处与驻台北英国贸易文化办事处知识产权相互承认合作办法》;

  • 8.2000年6月,台湾地区与奥地利相互公告专利、商标优先权;

  • 9.2001年8月,台湾地区与萨尔瓦多签订《“中华民国”与萨尔瓦多共和国间相互保护知识产权协议》;

  • 10.2001年10月,台湾地区与德国签订《台北“经济部”智慧财产局与德国专利商标局谅解备忘录》;

  • 11.2002年4月,台湾地区与智利签订《台北“经济部”圣地亚哥经济部谅解备忘录》。

  • 在世界上,由于迄今有近140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台湾地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台湾地区居民可以在这些成员领域内主张、获得对商标权的保护,商标就可以申请注册和获得保护。这种结果,对台湾地区居民来说,商标权获得保护的地理范围和数量获得了极大的拓展。从地理范围看,随着俄罗斯等正在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成为新成员,保护范围还将进一步扩大。从商标种类看,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还必须对成员的地理标志、颜色商标、立体商标等进行注册保护,台湾地区居民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在境外可获得注册的商标的范围和种类大大增加。

  • 其次,一批保护商标权的国际公约、协定、条约在台湾地区实施,同时,台湾地区的居民可以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领域内主张国际公约的保护。由于台湾地区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不能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等要求以主权国家才能参加的保护商标权的国际公约,因此,长时间以来,遵守《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等保护商标权的国际条约并不是台湾地区的义务。同样,台湾地区居民就不能在境外获得《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等国际条约对商标权的保护。台湾地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按照《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一《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对于商标权的保护,各个成员应给与其他成员的国民(自然人、法人)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保护。据此,台湾地区就有义务施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台湾地区为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义务,对本法域内的包括商标法在内的法律进行了修订。与商标法有关的内容有:扩大优先权互惠保护范围,包括未与台澎金马独立关税区签订正式协议,但在商标保护实务上承认台湾地区商标优先权的国家和地区;为配合TRIPS第十五条的规定,新增条文中规定,准许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为扩大保护驰名商标,就相同或者近似于他人的驰名商标或者标章有公众混淆误人之虞者,不得申请商标注册,规定了建立原产地规则和商标主管机关提出原产地证书的法律基础这些改进提高了台湾地区对台澎金马居民和其他成员的国民商标权的保护水平。同时,台湾地区居民就可以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领域内获得《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对商标权的保护。

  • 可见,台湾地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使台湾地区居民的商标权无论在台湾地区还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领域内,保护水平得到极大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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