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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规、商标的分类、商标侵权与犯罪行为类型

  • 作者: 十象知识产权官网 发布时间:2024-01-12 22:30:59
  • 摘要

    在商标法律法规构成上,大陆是由民法通则、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对外贸易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国家工商局、国家商标局制定的行政法规、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等组成。

  • 在商标法律法规构成上,大陆是由民法通则、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对外贸易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国家工商局、国家商标局制定的行政法规、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等组成。台湾商标法制起源于国民党政府在大陆时期建立的商标法,现由商标法及实施细则、公平交易法、贸易法、刑法、民法及其施行法、“行政院”判例、大法官会议决议、“最高法院”判例、“经济部”制定的行政规章及台湾与世界其他国家签订的关于保护商标权的协议等构成。

    商标法规、商标的分类、商标侵权与犯罪行为类型图
  • 在大陆,商标注册以可视为限,享有专用权的商标可分为普通注册商标、著名商标(其中著名商标的认定标准由省级地方权力机构或行政机构制定,就目前所制定的地方法规看,其标准大同小异。此外,亦有行政级别低于省级的地方政府在认定知名商标,如四川省泸州市)、驰名商标。在台湾,商标注册以可视为限,享有专用权的商标可分为普通注册商标、相关事业或消费者所普遍认知商标(标章)、未经注册的外国著名商标。 '

  • ,商标侵权的一般违法行为,根据大陆商标法和实施条例、司法解释的规定,应承担民事、行政责任的行为共有10种,它们是: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6.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7.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8.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9.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10.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

  • 大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是不正当为之一。由于法律是用诸如“均属”、“属于"、“下列”等开放性用语,而不是“是”、“为”、“是指”等有限制范围的措辞,显然其并未确定属于该范围外的行为不能构成侵权行为。这样就可通过行政法规、规章随时将新出现的行政主管机关认为是侵权的行为纳入到商标侵权行为体系中来。因此,在大陆,商标侵权行为主要是前述10种,但并不严格以此为限。

  • 侵犯商标权的刑事犯罪行为,大陆刑法在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二百一十三、二百一十四、二百一十五条共规定了3种犯罪行为,它们是: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根据大陆现刑法确立的罪刑法定原则,除法定行为类型外,任何行为均不构成犯罪。

  • 根据台湾2002年商标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及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等的规定,台湾地区侵犯商标权的侵权行为类型有:1.于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于他人注册商标之图样者;2.于有关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之广告、标帖、说明书、价目表或其他文书,附加相同或近似于他人注册商标图样而陈列或散布者;3.明知为侵权商品而贩卖、意图贩卖而陈列、输出或输入者;4.恶意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图样中之文字,作为自己公司或商号名称之特取部分,而经营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之业务,经利害关系人请求其停止使用,而不停止使用者;5.以相关事业或消费者所普遍认知之商标为相同或类似之使用,致与他人商品混淆,或贩卖、运送、输出入使用该商标之商品者;6.以相关事业或消费者所普遍认知之他人标章(在台湾,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标章分为服务商标、证明商标、团体商标三种,服务商标为标章之一种。表征包括商标——作者),为相同或类似之使用,致与他人营业或服务之设施或活动混淆者;7.于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与未经注册之外国著名商标,或贩卖、运送、输出入使用该项商标之商品者。

  • 侵犯商标权的犯罪行为,台湾商标法和公平交易法在侵犯商标权的侵权行为和犯罪行为未进行区分,故在台湾地区,侵犯商标权的犯罪共有9种犯罪行为,他们是:前述1—7种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和台湾刑法规定的侵犯商标权2种犯罪行为。根据台湾地区2002年修订后的刑法,其在第二百五十三条“伪造仿造商标商号罪”规定:“意图欺骗他人而伪造或仿造已登记之商标、商号者”构成犯罪;第二百五十四条“贩卖陈列输入伪造仿造商标商号之货物罪”规定:“明知为伪造或仿造之商标、商号之货物而贩卖,或意图贩卖而陈列,或自外国输入者”构成犯罪

  • 可见,大陆、台湾在前述方面相同点有:1.商标法律体制由众多法律规范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规定涉及商标法、竞争法、刑法、对外贸易法律法规等众多的法律;2.享有专用权的商标种类基本相同,称谓有异,大陆是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台湾则是商品商标、服务标章、团体标章、证明标章;3.两岸均在法律中规定了商标侵权行为类型,对文字商标的文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的范围内给予较图形商标更高的保护;4.对侵犯商标权的犯罪均实行罪刑法定主义,对犯罪行为有法律的明文规定;5.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服务商标受到商标法、民法、行政法同样的保护;6.注册商标以可视为限。

  • 不同点:

  • 1.大陆享有专用权的商标按照声誉分为普通注册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在原《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中对其的定义要求是注册商标,但有关说明中又不以注册为要件)。台湾享有专用权的商标按照声誉分为普通注册商标、相关事业或消费者所普遍认知商标、未经注册的外国著名商标(后二者不以在台湾注册为要件);

  • 2.大陆是将应承担民事、行政责任的商标侵权行为较集中规定在商标法和实施条例中,二者未作区分。将应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集中明确规定在刑法典中。台湾则集中在商标法和公平交易法中明确规定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商标侵权行为类型,关于应承担行政责任的违法行为主要规定在公平交易法、贸易法中,应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类型较分散的规定在刑法、商标法、公平交易法中;

  • 3.在商标侵权行为类型上,大陆将应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类型与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类型分别规定,并且内容是有明显的差别。从范围看,前二者比后者更宽。将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行为与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分别规定,科学合理。台湾在商标法和公平交易法中对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与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作了相同规定,又在刑法中单独规定了2种侵犯商标权的犯罪行为。在商标法和公平交易法中,对承担民事责任和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在商标法中未作区分。在具体行为中,于类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于他人注册商标之图样者、于同一商品使用近似于他人注册商标之图样、于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之广告、标帖、说明书、价目表或其他文书,附加相同或近似他人注册商标图样而陈列或散布者等在大陆不构成犯罪,在台湾则构成犯罪。可见,在大陆侵犯商标权构成犯罪的行为不如台湾广泛;

  • 4.大陆在相同或类似范围内禁止将他人注册商标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装潢使用,台湾是禁止将文字作为商号使用。

  • 5.台湾对备受世人关注的驰名商标(台湾称著名商标、夙著盛誉商标等)认定和保护问题未在商标法中规定,相反是采用单行法规或解释加以处理的;而大陆地区则在商标法中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时要考虑的因素(大陆于1996年8月、1998年修订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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