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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标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 作者: 十象知识产权官网 发布时间:2024-01-12 22:30:43
  • 摘要

    自1990年以后,中国对商标法先后进行了两次修订,一次是1992年,一次是2001年。在1992年商标法修订后,有1993年、1995年、2002年3次先后修订商标法实施规定。特别应当注意的是2002年8月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它在行政法规的名称上与此前的名称有明显的区别。

  • 自1990年以后,中国对商标法先后进行了两次修订,一次是1992年,一次是2001年。在1992年商标法修订后,有1993年、1995年、2002年3次先后修订商标法实施规定。特别应当注意的是2002年8月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它在行政法规的名称上与此前的名称有明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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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2年修订商标法与中国同美国的知识产权谈判有重要关系。众所周知,中美知识产权谈判中,中国以换函的方式承诺将修订包括商标法在内的众多知识产权法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刘敏学在1992年的修订商标法的说明中,有以下主要内容:本次修订是“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商标制度,并与国际上通行相衔接,以适应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中国履行的国际义务,于2月修订了商标法,作出了《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

  • 该决定的主要内容如下:1.对服务商标进行保护。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商标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2.禁止地名作为商标。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3.简化商标注册手续。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4.许可使用商标的标识。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5.增加商标许可使用的要求和撤销欺骗性注册商标的撤销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八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除前述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6.加强对侵犯商标权行为的处罚。将“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和“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明定为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 修订了商标法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3种构成犯罪的行为,规定要同时承担民事、刑事责任。

  • 2000年,中国和美国关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达成协议,2001年10月,中国完成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所有谈判,为履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国际协议的国际义务,中国在2001年开始,进行大量的修法和立法活动,其中,修法包括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该决定自本决定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 此次修订的指导思想是实现我国商标法与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议》的一致,完成立法的调适,履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是次修订共47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修改了原来的立法宗旨,修改为:“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对商标异议的评审机构进行了调整,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增加了商标种类: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将商标由平面可视扩大到可视性,因而受到保护的商标就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等构成的商标。增加了自然人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主体的规定。在术语上与专利法、著作权法相协调,对商标注册的主体规定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实际商标保护的需要,规定了共用商标制度。这是与此前有明显差别的地方。我国的商标法在1982年立法开始就不允许共有商标存在,同时也不提供保护。对一段时间在国内学术界广泛讨论的权利冲突问题在立法上有明确回应。就是商标注册不得与他人在先合法权利相冲突,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作为商标注册明确的区分开。明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等8种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明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缺乏显著特征的”等3种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是上述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者为例外。

  • 在商标法的众多修正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关于驰名商标的规定:扩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但立法中为坚持商标注册主义,对同为驰名商标又分为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和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两种,对前者的保护范围较宽,对后者的保护范围较窄。立法中正式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

  • 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 规定了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的两种情况:1.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2.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商标注册坚持申请在先、兼顾使用在先的原则。

  • 为履行知识产权协议,在立法中首次规定了商标注册的司法审查制度: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 关于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修正案规定了对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追究三种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严重侵犯商标权的刑事责任,对商标权提供三种法律保护:提供民事、行政、刑事保护。

  • 在民事方面,规定对商标权保护的具体措施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就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额计算标准有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修改后的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在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诉前,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财产保全的措施、证据保全措施。赔偿额的计算标准、法定赔偿、诉前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这些制度是商标法新增内容,对商标权的民事保护意义是巨大的。同时,克服了原商标法在立法上的缺陷。

  • 在行政方面,具体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商标案件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为保障商标行政执法的有效性,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由中国的国情而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因其有效的保护了知识产权,被认为是中国的特色。在知识产权协议中也有关于行政保护的规定。

  • 在刑事方面,商标法修正案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规定对侵犯商标罪的犯罪行为构成要件上与刑法规定相一致。从法律体系上看,“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侵犯商标权而构成犯罪的行为可能同时承担民事、行政、刑事三种责任。这是我国需要注意的。

  • 此外,商标法修正案还对“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规定。当然,从法律体系上讲,这些规定是多余的、不经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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