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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商标的审查

  • 作者: 十象知识产权官网 发布时间:2024-01-12 22:30:37
  • 摘要

    第十四条专利厅长官必须将商标注册申请交审查官审查。

  • (由审查官审查)

    日本商标的审查图
  • 第十四条专利厅长官必须将商标注册申请交审查官审查。

  • (拒绝的审定)

  • 第十五条审查官在商标注册申请符合下列各号之一时,对该商标注册申请必须作出以应为拒绝为趣旨的审定。

  • 一属于该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根据在第三条、第四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二项或者第五项、第五十条第二项(含于第五十二条之二准用的情形)、在第五十三条第二项或者第七十七条第三项准用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不能进行商标注册时;

  • 二属于该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根据条约的规定不能进行商标注册时;

  • 三该商标注册申请不满足第六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要件时。

  • (拒绝理由的通知)

  • 第十五条之二审查官将作出以应拒绝为趣旨的审定时,对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通知拒绝的理由,指定相当的期间,给以提出意见书的机会。

  • 第十五条之三审查官在是属于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但是属于该商标注册申请日前的他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或者与之近似商标,在属于该商标指定商品或者指定服务或者它们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内使用时,对于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知因该他人商标进行商标注册,其商标注册申请出现符合第十五条第一项趣旨,并指定相当的期间,给予提出意见书的机会。

  • 2前项的通知已进行的情形,该他人的商标商标注册已经完成时,不需要发出前条的通知。

  • (商标注册的审定)

  • 第十六条审查官于政令确定的期间内,对商标注册申请未发现拒绝的理由时,必须作出以应予商标注册为趣旨的审定。

  • (补正的驳回)

  • 第十六条之二对记载于申请书的指定商品或者指定服务或者欲申请商标注册的商标进行的补正,在变更它们的要旨时,审查官必须以决定驳回该补正。

  • 2根据前项的规定驳回决定以公文进行,并且必须附加理由。

  • 3发生根据第一项的规定驳回的决定时,自有决定的副本送达之日起经过30口为止,对该商标注册申请不进行审定。

  • 4审查官对商标注册申请人根据第一项规定驳回的决定请求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审判时,到该审判的审决确定前,必须中止该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

  • 专利法的准用)

  • 第十七条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审查官的资格)、第四十八条(审查官的回避)、第五十二条(审定的方式)及第五十四条(与诉讼的关系)的规定准用于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

  • (外观设计法的准用)

  • 第十七条之二外观设计法(昭和三十四年法律第一百二十五号)第十七条之三(在补正后的外观设计的新申请)的规定,根据第十六条之二第一项的规定,准用于以决定驳回补正的情形。

  • 2外观设计法第十七条之四的规定准用规定在前项或者第五十五条之二第三项(含在第六十条之二第二项准用的情形)准用于同法第十七条之三第一项的延长期间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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