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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商标注册异议申请

  • 作者: 十象知识产权官网 发布时间:2024-01-12 22:30:34
  • 摘要

    第四十三条之二任何人限于自商标刊载公报发行之日起二个月以内,以商标注册符合下列各号之一为理由,可以向专利厅长官进行注册异议申请。

  • (注册异议申请)

    日本商标注册异议申请图
  • 第四十三条之二任何人限于自商标刊载公报发行之日起二个月以内,以商标注册符合下列各号之一为理由,可以向专利厅长官进行注册异议申请。在这种情形下,对在属于二个以上的指定商品或者指定服务的商标注册中,可对每个指定商品或者指定服务进行注册异议申请:

  • 一该商标注册违反第三条、第四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五项、第五十一条第二项(含于第五十二条之二第二项准用的情形。)、第五十三条第二项或者在第七十七条第三项准用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 二该商标注册违反条约。

  • (决定)

  • 第四十三条之三对注册异议申请的审理及决定由三人或者五人审判官的合议体进行。

  • 2审判官认为属于注册异议申请的商标注册符合前条各号之一时,必须作出以应撤销该商标注册为趣旨的决定(以下称“撤销决定”)。

  • 3撤销决定确定时,该商标权视为自就未存在。

  • 4审判官不认为属于注册异议申请的商标注册符合前条各号之一时,必须作出应维持该商标注册为趣旨的决定。

  • 5对于前项的决定不得申请不服。

  • (申请的方式等)

  • 第四十三条之四提出注册异议申请的人,必须将记载下列事项的注册异议申请书向专利厅长官提出:

  • 一注册异议申请人及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或者居所;

  • 二属于注册异议申请的商标注册标识;

  • 三注册异议申请的理由及必要的证据。

  • 2根据前项的规定提出的注册异议申请书的补正不变更其要旨。但是,到在第四十三条之二规定的期间经过后经过30日前,进行于前项第三号所列的事项的补正,不在此限。

  • 3专利厅长官为地处距离遥远或者交通不便之地的人,据其请求或者依职权,可以延长规定于前项的期间。

  • 4审判长必须将注册异议申请书的副本送达商标权人。

  • 5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准用于有注册异议申请的情形时。

  • (审判官的指定等)

  • 第四十三条之五在第五十六条第一项准用的专利法第一百十六条第二项及第一百三十七条到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准用于第四十三条之三第一项的合议体及组成它的审判官。

  • (审判书记官)

  • 第四十二之五之二专利厅长官对各注册异议申请事件必须指定审判书记官。

  • 2在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中准用专利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二第三项到第五项的规定,准用于前项的审判书记官。

  • (审理的方式等)

  • 第四十三条之六对注册异议申请的审理通过书面审理。但是,审判长根据商标权人、注册异议申请人或者参加人的申请,或者基于职权,可以进行开庭审理。

  • 2在第五十六条第一项准用专利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三项到第五项.第一百四十六条及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准用于根据前项但书的开庭审理。

  • 3在属于共有商标权的商标权人之一人中,出现在注册异议申请的审理及决定的手续中断或者中止的原因时,该中断或者中止对共有者全体成员发生效力。

  • (参加)

  • 第四十三条之七享有商标权权利的人及其他关于商标权有利害关系的人,在对注册异议申请有决定前,为协助商标权人,可以参加到该审理。

  • 2在第五十六条第一项准用专利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四项及第五项和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准用于规定于前项规定的参加人。

  • (证据调查及证据保全)

  • 第四十八条之八在第五十六条第一项准用于专利法第一百五十条及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准用于在注册异议申请审理中的证据调查及证据保全。

  • (根据职权的审理)

  • 第四十三条之九在注册异议申请的审理中,商标权人、注册异议申请人或者参加人尽管没有陈述理由,仍可审理。

  • 2在注册异议申请的审理中,注册异议申请未提出指定商品或者指定服务时,不得审理。

  • (申请的合并与分离)

  • 第四十三条之十在属于相同商标权的二个以上的注册异议申请中,该审理除有特别的情势外,合并进行。

  • 2根据前项的规定合并审理时,更可以进行分别审理。

  • (申请的撤回)

  • 第四十三条之十一注册异议申请有根据下条的通知后,不能撤回。

  • 2在第五十六条第二项准用专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准用于注册异议申请的撤回。

  • (撤销理由的通知)

  • 第四十三条之十二审判长将作出撤销快定时,必须通知商标权人及参加人商标注册撤销的理由,指定相当期限,给予提出意见书的机会。

  • (决定的方式)

  • 第四十三条之十三关于注册异议申请的决定必须用记载下列事项的公文进行:

  • 一注册异议申请事件的编号;

  • 二商标权人、注册异议申请人及参加人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或者居所;

  • 三属于决定的商标注册的标识;

  • 四决定的结论及理由;

  • 五决定的年月日。

  • 2专利厅长官在有决定后,必须将决定的副本送达商标权人、注册异议申请人、参加人及申请参加注册异议申请的审理而被拒绝其申请的人。

  • (审判规定的准用)

  • 第四十三条之十四在第五十六条第一项准用专利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三I-五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三项到第六项、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准用于注册异议申请的审理及决定。

  • 2第四十三条之三第五项的规定准用于在根据前项准用专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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