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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商标注册申请等的特例

  • 作者: 十象知识产权官网 发布时间:2024-01-12 22:30:27
  • 摘要

    第六十八条之三十二根据议定书第六条(4)的规定,在指定日本国为国际注册的对象的商标中,在该国际注册中,于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全部或者一部分,该国际注册被撤销时,是该国际注册名义人在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内,可以进行商标注册申请。

  • (国际注册撤销后的商标注册申请的特例)

    日本商标注册申请等的特例图
  • 第六十八条之三十二根据议定书第六条(4)的规定,在指定日本国为国际注册的对象的商标中,在该国际注册中,于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全部或者一部分,该国际注册被撤销时,是该国际注册名义人在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内,可以进行商标注册申请。

  • 2根据前项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符合下列各号之一时,视为于同项国际注册的国际注册之日(同项的国际注册是属于事后指定的情形为属于该国际注册的事后指定之日)提出。

  • 一前项的商标注册申请是自同项的国际注册被撤销之日三个月以内提出者;

  • 二申请商标注册的商标是和前项国际注册对象的商标相同;

  • 三属于前项的商标注册申请指定商品或者指定服务包含在同项的国际注册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

  • 3在属于第一项国际注册的国际商标注册申请,根据巴黎公约第四条的规定,优先权被承认时,承认根据同项规定在商标注册申请中享有该优先权。

  • 4在属于第一项国际注册的国际商标注册申请中,根据在第九条之三或者第十三条第一项中换读准用专利法第四十三条之二第二项的规定,优先权也获准承认时,与前项同。

  • 5根据第一项规定,商标注册申请在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适用中,同项中有“商标注册申请的一部分”改为【商标注册申请的一部分(限于包含在第六十八条之三十二第一项的国际注册中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内。)】。

  • (议定书废除后的商标注册申请的特例)

  • 第六十八条之三十三根据议定书第十五条(5)(b)的规定,指定日本国的国际注册名义人丧失有基于议定书第二条(1)规定的进行国际申请资格者时,该国际注册名义人,于该国际注册在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内,可以进行商标注册申请。

  • 2自前条第二项到第五项的规定准用于根据第一项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在这种情形,前条第二项第一号中“同项的国际注册自被撤销后三个月以内”提出换读为“自根据议定书第十五条(3)的规定废除的效力生效之日二年以内”。

  • (拒绝理由的特例)

  • 第六十八条之三十四根据第六十八条之三十二第一项或者前条第一项规定,商标注册申请在第十五条规定的适用中,同条中有“符合下列各号之一时"改为【在符合下列各号之一时或者根据第六十八条之三十二第一项或者第六十八条之三十三第一项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不满足第六十八条之三十二第一项或者第六十八条之三十三第一项或者第六十八条之三十二第二项各号(含在第六十八条之三十三第二项换读准用的情形)规定的要件时】。

  • 2对属于国际注册的商标权,根据第六十八条之三十二第一项或者前条第一项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在第六十八条之三十七及第六十八条之三十九指“属于原国际注册商标权的再申请”)中,第十五条(限于属于第一号及第二号的部分)的规定不适用。

  • (商标权设定注册的特例)

  • 第六十八条之三十五在根据第六十八条之三十二第一项或者第六十八条之三十三第一项规定,在商标注册申请中,自属于该申请的国际注册的国际注册之日(进行国际注册有效期间续展时,最近的续展之日)开始十年以内,是有进行应为商标注册为趣旨的审定或者审决的情形,在属于该申请的国际注册根据议定书第六条(4)的规定被取消日前,或者在根据议定书第十五条(3)的规定废除生效之日前,在第六十八条之三十第一项第二号所列金额的个别手续费缴纳给国际事务局时,不受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限制,进行商标权设定注册。

  • (有效期间的特例)

  • 第六十八条之三十六规定于前条的商标权有效期间自属于该申请的国际注册的国际注册之日(该国际注册有效期间续展进行时,最近的续展之日)开始经过十年届满。

  • 2在规定于前项的商标权有效期间中,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不适用。

  • (注册异议申请的特例)

  • 第六十八条之三十七属于原国际注册的商标权属于再申请的商标注册,在第四十三条之二规定的适用中,同条中有(、商标注册)改为【、商标注册(符合属于原国际注册的商标权属于再申请的商标注册,对属于原来国际注册的商标注册未提出注册异议申请,除经过规定于该条的期间外)。】。

  • (商标注册无效审判的特例)

  • 第六十八条之三十八根据第六十八条之三十二第一项或者第六十八条之三十三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关于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注册在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审判中,同项中有(符合下列各号之一时)改为【符合下列各号之一时或者违反第六十八条之三十二第一项或者第六十八条之三十三第一项或者第六十八条之三十二第二项各号(含在第六十八条之三十三第二项换读准用的情形)的规定时】。

  • 第六十八条之三十九属于原国际注册的商标权属于再申请的商标注册,在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适用中,同条中有(不能请求)改为(不能请求。即使自商标权设定注册之日经过五年前,在属于原国际注册的商标权属于再申请的商标注册中,在属于原来的国际注册的商标注册内,根据本条的规定,也不能进行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审判的请求时,同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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