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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的主要内容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2:23:05
  • 摘要

    在当下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侵权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种方式。(一)域名抢注商标侵权。(二)链上商标侵权。(三)“隐形商标”侵权。

  • 网络环境,或称为网络空间,是指建立在微电子技术和信息技术高速发展基础之上的互联网,是网络资源与网络工具的组合。它实质上是一个与人类密切相关的、客观存在的、虚拟而又实实在在的新的社会空间。网络环境不仅改变了人类进行信息交流传播的传统方式,也在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方式、生存理念、价值观念和经济运行模式。网络环境向人类社会的发展提出了挑战,也向维持调整人类社会正常生存发展秩序的法律体系提出了挑战。

    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的主要内容图
  • 商标是商品的标记,商标以其固有的区分、识别、宣传等功能来创造商誉,扩大商品的市场影响力,互联网的产生为商标权人推广其品牌、创立并维护其商誉、扩大其产品的知名度提供了一个绝佳的机会。商标权人能利用网络的多媒体特性,将商标用非传统的宣传方式,将产品和服务在短短的几年时间内通过互联网的传播而发展成为有相当影响力的商标。然而互联网是双刃剑,不只可以促进商标推广同样为侵犯商标提供了新的路径。在当下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侵权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种方式。

  • (一)域名抢注商标侵权

  • 域名是一种为了方便用户登录以实现对互联网进行简便定位而存在的网络地址,简单而言,域名具有标识作用,这一点与商标权之功能颇为类似,即都属于一种标记或标签,是一定利益的表现形式。域名与传统商标具有的不同之处在于:传统商标具有地域性,域名具有全球性的特性;传统商标的专属性,在不同的行业或者领域相同的商标可以分属于不同的所有人,可以和平共处、互不侵犯,而域名则具有唯一性,一个域名仅仅是一个企业的门牌号码,互联网上是不可能存在两个相同的域名的。

  • 域名与商标同样的标识性作用使得二者不可避免发生冲突,同时互联网属于新兴事物,法律固有的稳定性滞后性又显然会在解决问题上处于不得已的困境。域名侵犯商标的表现是域名恶意抢注,即行为人在域名登记注册时,明知属于他人享有权利的商标或者其企业名称的文字组合,却故意将他人的注册商标涵盖的文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期获得非法利益。恶意抢注域名的人有时候会主动与商标权人联系发出出卖或者出租域名的意思表示,同时会极力向商标权人表示该域名可以给商标权人扩大市场、开展电子商务进而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有时候则会静等商标权人找上门来,以期获得更高的卖价。抢注现象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以自己使用为目的,无偿利用商标权人的已经获得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来为自己发展商机,扩大自己的经营;第二类是以转让以牟取暴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收取使用费为目的的抢注;第三类是某些域名注册人将他人的注册商标注册为域名自已不用,也不让别人用这样在无形之中就限制了商标权人将自已的商标用作域名的权利,同时也就限制了商标权人使用自己商誉扩大经营规模,开展电子商务将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推向国际的机会。抢注某些知名企业的商标为域名,无偿利用知名商标的信誉度都给商标权人开拓市场造成巨大的阻碍。(二)链上商标侵权

  • 链上商标侵权,即在自已网页上使用他人的商标作为链接到该商标权人网页的镭”。只要互联网用户在网页上点击超链接部分,另一个网页就会弹出呈现在用户的计算机屏幕上。用户之所以在上面轻轻点击就可以开启另一个网页,是因为网页上超链接部分嵌着被链接文件的网上地址(URL),让用户的浏览器按照这些地址就可以轻松地击。①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主要在于“锚”是否被链接设置者当做商标使用,以的相关规定如果用他人的商标或者其他商业标志做链接,必然会直接或间接地引发商标侵权行为。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就在自己的网页上使用他人的商标或者包含了他人商标的域名、网上地址作为链接到该商标权人网页的“锚”,此种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取决于网上用户能否对设链者及被链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如果被误认为两者之间存有着某种授权关系或者其他方面的联系,那么就构成侵权。显然当被用作链接标志的商标知名度越大,在消费者中产生混淆的可能性就越大。

  • (三)“隐形商标”侵权

  • “隐形商标”侵权,是指将他人的商标埋置在自己网页的原代码中,当消费者使用网上引擎查找该商标时行为人的网页就会位居搜索结果的前列,从而会损害商标权人的利益。因为,这些行为经常发生在搜索引擎等网络查询站点向广大用户提供有偿或无偿的网络查询服务中,所以又叫“搜索引擎商标侵权”,其隐蔽性非常强,认定最为困难。但关键在于看它是否引起公众误信。③有学者称此为“隐形商标侵权纠纷”。在美国此类起案件中,被告在自己网页上未使用可见”的原告注册商标,但却将原告的注册商标埋置在其网页的关键词中,只要用户以原告注册商标为主题通过搜寻引擎查询原告的信息,都被搜索引擎指引到被告的网页。该案最后由法院下永久性禁令禁止被告的此种“埋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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