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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2:20:30
  • 摘要

    (一)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二)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标记。

  • (一)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图
  • 这项内容是这次修改商标法新增加的内容。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也称其他在先权利,也就是在申请注册商标之前的合法权利。其他在先权利的内容可能是多方面的。在商标法审议和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的地方、部门提出,修正案草粲对具有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商标没有规定禁止注册,与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不一致,可能造成注册商标与他人在先取得的专利权、著作权等权利之间的冲突,建议在商标的蔡用标志中增加一项,“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根据这些意见,法律委员会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修改,并在第二次审议商标法的修改情况汇报中对此特别作了说明,即: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部门提出,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修正案草案第四条第二款(此处说的是一审稿)修改为:“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 这项规定有几个限定性条件:1.他人的在先权利必须是在申请商标注册人申请行为之前的权利;2.他人的这项在先权利是合法的权利,不能是非法或者不是经合法程序取得的权利;3.他人在先的这项权利是已经取得的,确实存在的。对于法律规定的在先权利的保护这项内容,还应当正确的理解和运用,应当说,申请在先原则是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维护商标申请人的权利是主管部门的义务和责任,制止商标抢注行为与遵循申请在先原则没有矛盾和冲突,鼓励诚实的申请人及时申请注册商标与保护在先权利的规定也没有矛盾和冲突,需要制止的是那些将别人拥有在先权利的文字和图形等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对在先权利的保护,既不能让人产生申请在先的原则已让位于使用在先的原则,也不能使人将申请在先原则作为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保护伞,一味强调在先权利人或者使用人的商标权利,容易使人产生商标注册与否无关紧要的误解,忽视在先权利人的权利也有失公正,强调申请在先原则和注册原则仍是商标确权的基本原则,同时,为了确权的公平和合理,还应坚持维护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把握维护在先使用人的权利与维护公平竞争和正常商标注册之间的关系,遵守商标注册中的法律规定,不仅是商标管理部门的事情,也是离标使用人申请商标注册人的责任。

  • (二)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标记

  • 修改后的《商标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 生产者或经营者申请其商品或者服务注册商标,其目的之在于使自己的商标合法化,使消费者知悉这一商标,并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在其商品上标明自己的注册商标是商标注册人的项重要权利。商标注册人在其商品上标明“注册商标”实际上在起到一个说明的作用,即说明我这个商标是经过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其他人不得侵犯我的商标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标明其注册商标的方法是,在商标旁边使用注册标记“注”或“R”,这两个标记都表示注册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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