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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2:17:54
  • 摘要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NiceAgreementConcerningtheInternationalClassificationofGoodsandServicesforthePu

  •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NiceAgreementConcerningtheInternationalClassificationofGoodsandServicesforthePurposeoftheRegistrationofMarks)(简称《尼斯协定》)。1957年6月15日在法国尼斯市签订的关于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的国际分类方法的协定。它于1961年4月8日生效,后经1967年、1977年、1979年、1994年多次修订现行的是1994年5月5日的《尼斯协定》。《尼斯协定》是商标注册方面的一个重要的国际协定。参加《尼斯协定》的国家组成了尼斯联盟,成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下属的一个特别联盟。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图
  • 《尼斯协定》规定的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法,用于商品和服务的商标注册。这个分类法还用于《马德里协定》的商标国际注册和缔约国的国家注册。《尼斯协定》共14条,其主要内容是:协定成员国采取国际分类进行商标注册。该协定有两个附件:一个是供商标注册用的商品和服务的项目表,另一个是供商标注册用的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类目表。全表有1万多项,分42类,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将商品分为34大类,服务项目分为11大类,并包括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与服务表。该协定建立了统一的商品和服务的国际分类。分类是由一个类目清单组成(建立在商品和服务类别基础之上)。

  • 1994年《尼斯协定》适用的国家组成特别联盟,采用共同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该分类由两表组成:(1)分类表视需要附加注释;(2)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和服务表。并对每个商品和服务项目标明所属类别。分类包含《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所指的知识产权国际局于1971年公布的分类及其中分类表所附注释;在1994年议定书生效以前,依据1957年《尼斯协定》和1967年该协定斯德哥尔摩议定书某些条款已经生效的修改和增订。该协定的适用,为许多国家提供了统分类的标准,既便于商标检索,又有利于对商标的管理。1994年《尼斯协定》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中所列的商品或服务的名称或说明,构成该商品或服务大致所属范围的一般的名称或说明。如果某一商品无法加以分类,可按下列各项可行的标准:(1)制成品原则上按其功能、用途进行分类,如果分类表没有规定分类的标准,该制成品就按字母排列的分类表内类似的其他制成品分在一类,也可以根据辅助的分类标准根据这些制成品的使用原材料或操作方式进行分类;(2)原料、未加工品或半成品原则上按其组成的原材料进行分类;(3)商品构成其他商品其一部分,原则上与其他商品分在同一类,但这种同类商品在正常情况下不能用于其他用途。其他所有情况均按上述标准进行分类;(4)成品或半成品按其组成的原材料分类时,如果是由几种不同原材料制成,原则上按其主要原材料进行分类;(5)用于盛放商品的盒箱之类的容器,原则上与该商品分在同一类。

  • 《尼斯协定》的目的是建立一个全世界统一的商标注册用的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尽可能争取所有国家都采用这个分类方法。过去许多国家都有自己的分类方法,由于分类不同给开展国际间注册带来很多不便。采用这个统一的国际分类,就能为商标国际注册的商品和服务分类提供一个统一的口径,为国家之间相互注册提供便利。国际分类并不强制尼斯联盟成员国使用,每个成员国可以把国际分类作为主要分类制度或辅助分类制度,也不排斥非成员国采用国际分类。

  • 目前全球有130多个国家采用此分类表。1988年11月1日,中国虽未参加,也开始采用国际分类,199年8月9日中国正式加人尼斯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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