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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权利保护、权利限制及权利反限制是利益平衡原则的表现形式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2:13:55
  • 摘要

    综观知识产权法的全部内容,我们会发现,法律对专有权利条件的设定、权利内容的规定或对其限制及保护总是围绕着如何平衡社会主体的各方面利益来展开的,即“自由及其限制”。

  • 综观知识产权法的全部内容,我们会发现,法律对专有权利条件的设定、权利内容的规定或对其限制及保护总是围绕着如何平衡社会主体的各方面利益来展开的,即“自由及其限制”。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在保障知识产权有效行使其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的同时,也需要确立抑制知识产权所有人滥用其权利的制度。知识产权最初是以特权形式出现的,其目的在于保护创造者的垄断性权利,但是随着文化艺术的繁荣和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人的权利范围愈发扩张,阻碍了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的需求,于是出现了权利限制,通过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途径,防止知识产权人的权利滥用。当对知识产权人的权利限制显失公平,影响了其创新积极性时,又产生了以出租权为代表的权利反限制。知识产权法中的利益平衡就是通过权利保护、权利限制、权利反限制等一系列制度的规制,划定不同利益主体的权利边缘。没有专有权的确立,知识产权制度无从谈起;离开权利限制,知识产权制度大厦将会“倒塌”。在确立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又对知识产权予以适度限制,就可以构建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协调知识产权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冲突,从而使得知识产权法在激励知识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人合法权益基础之上促进社会经济、科技和文化发展的立法宗旨得以实现①。可以预料,权利扩张与反限制的存在,将会在当代信息技术发展的环境下变得更加必要。

    知识产权权利保护、权利限制及权利反限制是利益平衡原则的表现形式图
  • 1.权利保护。

  • 权利保护主要是指知识产权法对各种权利的设置以及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责任认定及责任承担。如我国著作权法将保护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利益、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作为立法宗旨写入该法的第1条;专利法也明确规定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TRIPS协议也规定,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权利行使,目的应在于促进技术的革新、转让和传播等,促进权利义务的平衡。

  • 2.权利限制。

  • 贯彻利益平衡就必须对信息专有人的权利进行合理和必要的限制,这种限制主要是通过对专有权利本身从多方面加以限制以及通过赋予社会公众一定条件和程度的自由使用知识产品的权利来实现的。具体表现为:

  • (1)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和地域性。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和地域性是基于知识产品公有属性而产生的限制。相对于其他财产权的“永恒性”,知识产权从产生之初,就依据一定国家的法律明确其享有的期限,保护期限一过,即进入公有领域。同样,依一定国家法律产生的知识产权也只在本国地域内有效。时间性和地域性不但是知识产权区别于其他权利类型的特征,而且防止了知识产权人对某一智力成果的永久性、全球性的垄断。

  • (2)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指社会公众基于法律规定的合理理由,以合理的方式使用他人享有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不需经知识产权人的许可,也不必支付报酬的一种权利限制方式。合理使用是知识产权权利限制制度中最为普遍和重要的一种利益平衡方式。它以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的无限接近的需求为基点,兼顾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在知识产权人做出较少或不做出牺牲的前提下,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平衡二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有学者认为,合理使用就是一种对他人权利的利用,基本特点是:在权利人不知情(包括不必知情和不能知情)的情况下利用了该权利;权利人的利益未受到损害或受到的损害极小;权利的利用为法律规定所许可。合理使用最为广泛的是在著作权法中,如我国《著作权法》中就规定了合理使用的12种方式。其次在工业产权领域,也存在合理使用,如对专利的合理使用就存在临时过境、先用权人的使用、非商业性使用等方式。对他人注册商标的善意的叙述性使用也通常被认为是合理使用。

  • (3)法定许可。法定许可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他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无须征得知识产权人的同意,但应支付报酬的权利限制制度。法定许可制度的出发点主要是便于知识产品的传播和流通,通过取消权利人许可的方式,降低知识产品的交易成本,提高流通效率,加速传播。法定许可主要存在于著作权法,这是因为著作权法的权能种类多样,传播途径繁多,一部作品的利用往往涉及作者、改编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等一系列权利人的利益,如要一一许可,势必影响作品的正常利用,难以将其投入商业化运作,其价值也难以实现,法定许可的设立恰恰解决了这一问题,使权利人以丧失一定许可权的条件换取更大的经济利益,推动知识产品的利用。

  • (4)强制许可。强制许可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国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直接采用行政命令的方式给予的知识产权实施许可。强制许可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国家基于公平原则和有利于技术进步的原则进行许可,比如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条件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许可而提出的强制许可申请,以及后一专利优于前一专利且依赖于前一专利的情况下提出的强制许可申请均属于这种情况。二是完全出于公共目的的考虑,国家直接做出的强制许可,如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非常时期时做出的对专利的强制许可。

  • (5)权利穷竭。权利穷竭也称权利一次用尽,主要是针对知识产品的传播而言的,是指知识产品的载体一旦售出,知识产权人就不再对其享有权利,也就是知识产权人的销售权只能行使一次。知识产品的原件或复制件进入流通领域后,权利人对其就无权过问,这是由利益平衡原则所决定的,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品的投入在第一次行使销售权时已经得到了补偿,获得了收益,如果再对之后的流转行使权利,不但影响流通的自由,而且显失公平,造成权利的滥用。对于专利权和商标权而言,权利穷竭主要是指销售权的穷竭,对于著作权,则还包括对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外作品出租权的穷竭。

  • 3.权利的反限制。

  • 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技术的进步,原有的利益平衡状况将被打破,如果不在新的环境下对知识产权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重新分配,知识产权法将由公平走向非公平,因此,针对知识产权被利用的形式急剧增加的趋势,对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也表现出严格的趋势,其中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对权利限制的反限制。出租权的设立就是权利反限制的一个典型代表。著作权法赋予了著作权人以发行权,同时又以权利穷竭制度对其进行限制,规定其权利只能行使一次,对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售出之后的销售或使用不再享有权利;另一方面,这种穷竭不及于所有的作品和所有二次行使的权能,对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出租权仍归著作权人享有,而非作品载体的所有人享有。权利限制的反限制是针对权利限制而产生的,目的是为了弥补权利限制过程中产生的失衡状态。“知识产权限制与反限制的实质归根结底就是如何认识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中涉及的各种利益并加以合理分配的问题。”①无论权利的限制和反限制都基于利益平衡的需要而制定,同时随着利益平衡的需要而不断调整变化。

  • 知识产权法中的利益总是处于从平衡到不平衡,总体趋向平衡的变化过程中,知识产权法也随着这种变化而日益完善。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世界经济贸易一体化的趋势,利益平衡的格局总是一次次被打破,且周期一次次的缩短。利益平衡原则在新的社会条件下,不断重新协调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使知识产权法真正实现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推动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的历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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