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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行为的常见形态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2:13:53
  • 摘要

    网络上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的范围十分广泛,可以说每一方面的知识产权问题都可能出现在网络上,例如,盗版、不正当竞争、商标、专利侵权等。而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网上的版权问题出现最多也最为引人注目。

  • 网络上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的范围十分广泛,可以说每一方面的知识产权问题都可能出现在网络上,例如,盗版、不正当竞争、商标、专利侵权等。而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网上的版权问题出现最多也最为引人注目。根据国外和国内实际情况来看,互联网上涉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侵权行为的常见形态有: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行为的常见形态图
  • 1.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自己设立的网站上非法复制、传播、转贴他人作品;将网络上他人作品下载并复制成光盘,如将学术网络上他人发表的文章,下载并复制到随书附赠的光盘,同杂志一并出售,获取利润;或虽经著作权人同意使用作品,但不支付或少支付报酬的行为;侵害网络作品著作人身权的行为,包括侵害作者的发表权、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如将电子邮件转贴到新闻论坛或BBS上;整理编辑网络信息时删除作者署名或在他人作品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在网络上使用他人作品时,擅自进行修改、删节、侵害作者修改权。

  • 2.超链接(Hyperlink),利用HTML语言指令,将相关网页的信息链接起来,未经权利人同意超范围利用。某些链接其他网站的内容,使得普通浏览者不能直观地识别已链接到他人网站,从而使作品的完整性受到破坏,侵害了著作权。如美国Totalnews公司利用帧(frame)技术,将CNN、华盛顿邮报等网站上的新闻链接到自己的网页,并在其他图文框保留自己的网址和广告,谋取广告利益。类似的图像链接也会侵害图像著作权人的复制权。

  • 3.网站管理者提供设备,引导并鼓励用户将游戏软件上载到服务器上供他人下载以及获取游戏软件行为;经著作权人告知侵权事实后,仍拒绝删除或采取其他合法措施;其他与不法行为人有共同故意的共同侵权行为(引诱、唆使、帮助等行为)。或超越授权范围的使用共享软件,试用期满不进行注册而继续使用等,如美国Playboy杂志上170张照片曾被人上载到BBS上等。

  • 4.未经许可将作品原件或复制品提供公众交易或传播,或者明知为侵害权利人著作权的复制品仍然网上散布以及拟散布的输入上载。

  • 5,擅自破解著作权人对作品所采取的有效技术措施,例如对作品解密、对电子水印进行破坏,或专门生产和提供破解设备、技术以方便他人侵权等。故意以删除、篡改等手段破坏网络作品著作权管理信息,从而使网络作品面临侵权行为的危险。

  • 在技术领域,可以说“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以上仅是几种常见的版权侵权行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前述网上侵权行为也都有出现,一般来说,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传统媒体与网络站点间相互发生抄袭、未经许可使用、拒付报酬等的行为;二是网络站点间相互发生抄袭、未经许可使用、拒付报酬的行为;三是网络使用者与著作权人间发生抄袭、未经许可使用、拒付报酬等行为,网络站点则违反法律规定或行业经营义务作为、不作为实施了导致前者的侵权行为发生的行为等①。随着技术进步,侵权方式也会日益增多,而且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著作权侵权成本极低、效率超高,而受害人对侵权行为的调查、制止侵权行为的难度大且成本高。因而社会公众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把住网络大门,并在一定条件下对网络使用者的网上侵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此法律界应研究出有效的对策,对侵权行为进行预防和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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