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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反淡化立法的现状与不足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2:13:20
  • 摘要

    商标反淡化保护在我国还是一个比较新的课题。我国目前有关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中还没有“商标淡化”的明确提法,但我们并不能因此就说我国还没有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法律规范。

  • 商标反淡化保护在我国还是一个比较新的课题。我国目前有关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中还没有“商标淡化”的明确提法,但我们并不能因此就说我国还没有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法律规范。事实上,1996年8月14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施行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在某种程度上确立了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该《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从而构成《商标法》第8条第(九)项所述的不良影响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议;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第9条规定:“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第10条规定:“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

    我国商标反淡化立法的现状与不足图
  • 为了顺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在驰名商标保护方面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及TRIPS协议相衔接,我国于2001年对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引入了商标淡化的有关内容,增加了对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对已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进行跨类保护。新修订的《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 相应修订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3条还规定:“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涂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也于2001年6月26日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网络域名纠纷中可以认定驰名商标并对其进行保护。在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修订之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3年4月17日重新制定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我国地方性法规《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暂行办法》第22条第3款则第一次使用了“淡化”一词,其规定:禁止他人以各种方式淡化、丑化、贬低上海市著名商标行为。

  • 虽然,我国在商标淡化立法方面已作了一些探索和实践,但是还存在着不少缺陷,主要表现在:

  • 其一,尚未引入商标淡化的概念并对其作出明确界定。没有任何法律对商标淡化的表现形式、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在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无法可依。

  • 其二,对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仍以“误导公众”、“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为条件,没有完全突破传统的商标混淆理论。

  • 其三,没有将驰名商标的淡化作为一种特殊的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法》第52条规定的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仍限于在相同或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

  • 其四,《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驰名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问题可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并未就此问题作出规定。事实上,在这一问题的处理上存在着明显矛盾: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权在各级工商局,但工商局并无权对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而没有对驰名商标作出认定就不能给予扩大保护;也不能是“别人认定、我来保护”,因为驰名商标认定的效力仅及本案,不对第三人,并实行个案保护。

  • 其五,没有统一的立法,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的有关规定散见于有关法律、条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中,在法律适用上显得勉强而零乱,缺乏足够的严肃性、威慑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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