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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淡化防御性的措施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2:13:19
  • 摘要

    第一,选择显著性强的标识。第二,商标注册的防御性考虑。第三,规范商标的使用。第四,定期检阅商标公告。第五,商标与商品名称与新产品同时推出。

  • 第一,选择显著性强的标识。前面已经提到,商标显著性较弱,是引起商标淡化的一个因素。像“轻骑”(摩托车)、“英姿带”(矫正身体姿态产品)等商标标识,其含义与所指商品的特点和用途密切相关,因而如不加以妥当使用,即会被当作通用名称使用。而且,显著性不强的商标容易被他人以合理使用为抗辩事由,使用在自己的商品上。所以,在注册申请前应考虑选择显著性较强的商标,那种任意虚构的与产品的特征联系越少的商标,更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也不易被别人规避使用,从而被淡化使用。

    商标淡化防御性的措施图
  • 第二,商标注册的防御性考虑。在商标注册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的注册保护。联合商标是指同一个企业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近似商标,其中一个指定为正商标,与其他近似的商标一起构成具有防卫性质的联合商标。例如上海冠生园就申请了几种“大白兔”不同姿势的近似的图形商标,以防止别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注册与其近似的商标,引起来源混淆。防御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把自己的商标同时注册在其他非同种或非类似的商品上的商标,以阻止别人为借用自己的商誉,而在其他商品上使用、注册与自己相同的商标。例如“可口可乐”就是在一切商品上都注册了的防御商标。联合商标与防御商标的注册,可以有效防止他人“鱼目混珠”,造成商标弱化的情形。

  • 第三,规范商标的使用。如果商标在使用上有所疏忽,尤其是未将商标之标示与商品相关说明予以区隔,极易发生淡化的情形。因此,企业在商标使用上应有一套管理规范,对商标的标示方式、设色、位置、比例等加以明文规范,例如:在商标一旁加注“注册商标"、"?"、“TM”等,以与商品说明或广告用语等相区别,尤其要注意区隔商标与商品名称,并向消费者提示。日本味之素公司在宣传自己的“味之素”商标时,就着重强调了它是“家庭用化学调料”,从而与产品名称相区别,避免被混作产品通用名称。而朗科在使用“优盘”商标时,不仅未能充分表明其与商品名称的区别,反而让消费者误认其为商品名称。

  • 第四,定期检阅商标公告。企业应当指派专人或委托专业商标代理人定时查阅商标公告,检视商标主管机关是否受理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有发现,应在法定期间内提起异议。否则,如果自己的商标标识被其他企业普遍采用,可能会弱化其保护力度。例如,用于女用袜子上的Triumph商标,美国法院并不禁止其使用于女用内衣,其所持理由为该商标系一弱商标,因其已有207个Tri?umph或近似之商标获准注册,且纽约市有100个以上的公司以Triumph为其特取部分。可见,放任他人使用与自己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可能弱化自己商标的显著性和保护范围。

  • 另在商标主管机关的任一文书上,如有误将商标作为商品名称使用时,也应当函请更正。例如,我国台湾在文具类颇负盛名的雄狮公司,在笔类商品注册有“奇异”商标,其在使用上亦称为“奇异笔”,不仅同业者、消费者均认其为商品名称,我国台湾商标主管机关也将其作为商品名称,列于商品分类参考资料中。雄狮公司随后去函要求商标主管机关更正,才免去“奇异”商标被继续淡化之危险。

  • 第五,商标与商品名称与新产品同时推出。当一种新产品问世,如果没有简便易记的名称来称呼产品,那么此时,防止商标显著性淡化的最好方法,就是在新产品上市销售时,即创造一个易于记忆、易于接受的通用名称,并在产品的推广促销活动中明确告知消费者,这样就不会让消费者把商标当成产品名称来指代了。假设朗科公司在“优盘”使用之初,业界也并未把“优盘”作为商品名称使用时,即将商标“优盘”与商品名称“计算机存储器”(可另取一个更易记的商品名称)联合使用,并分别强调之,可能就不会造成现在这种被动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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