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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的种类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2:12:41
  • 摘要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指为了竞争或个人目的,通过不正当方法获取、披露或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在我国,由于正处于新旧体制转轨时期,法制还不健全,同时商业秘密侵害与其他侵害行为相比更具有隐藏性、不确定性

  •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指为了竞争或个人目的,通过不正当方法获取、披露或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在我国,由于正处于新旧体制转轨时期,法制还不健全,同时商业秘密侵害与其他侵害行为相比更具有隐藏性、不确定性。这种表现形式更有利于对其进行认定、防范和裁判。常见的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的形式有: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的种类图
  • 1.经营者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 (1)盗窃商业秘密。既包括内部知情人员盗窃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也包括外部人员盗窃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盗窃在刑法学上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由于商业秘密的特殊性质——无形的智力财产属性,因而国内外刑法学界对它是否可以成为盗窃犯罪的对象,还存在着争议。我国的立法态度是,承认盗窃为获取商业秘密的一种不正当手段,但并不认为可以据此构成盗窃罪。这里,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所损害的是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和使用、转让商业秘密的收益。

  • (2)以利诱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里指经营者通过向掌握或了解商业秘密的有关人员直接提供财物或提供更优厚的工作条件或对此作出某些承诺,而从其处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里注意两点:其一,“掌握和了解商业秘密的有关人员”包括商业秘密权利人所属之雇员以及其他因工作或业务关系而了解商业秘密的人员。其二,倘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雇员不知道、不了解商业秘密而采取盗窃方式获取商业秘密的,应构成经营者的窃取。

  • (3)以胁迫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是指经营者以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或权利人的雇员或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权利人或权利人的雇员提供商业秘密的情况。

  • (4)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是指经营者除采取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例如,通过虚假陈述而从权利人处骗取商业秘密,或通过所谓“洽谈业务”、“合作开发”、“学习取经”以及“技术贸易谈判”等活动套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等等。所有这些行为,都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 “以前项手段”是指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披露”是指行为人对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通过新闻媒介、散发资料以及其他手段,让他人知悉商业秘密的情况。

  •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 这是指通过许可合同或其他正常途径而合法了解、掌握、使用商业秘密的经营者,违反许可合同保密条款的约定或者权利人对其商业秘密的保密要求,披露、使用商业秘密,构成泄密的情况以及擅自以许可等方式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情况。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11月23日发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上述违法行为人具体包括许可合同的被许可方、权利人的职工以及其他与权利人的业务关系户的单位和个人。

  • 4.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 这是指第三人在明知或应当知道商业秘密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情况下,仍然获取、使用或者向外披露这些商业秘密的,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假使第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商业秘密来源的非法性而获取、使用或披露商业秘密的,不构成侵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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