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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2:11:57
  • 摘要

    第五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 【法律】

    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节选(2001年10月27日)

  • 第五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选(1986年4月12日)

  • 第七十八条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节选(1985年4月10日)

  • 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 【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节选(2002年8月3日)

  • 第十六条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一个代表人;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

  • 【部门规章及相关文件】

  • >《关于个人合伙企业商标使用问题的批复》(1995年2月28日)

  •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你局《关于李风志退伙后仍使用原合伙组织的商标是否构成侵权问题的请示》[豫工商字(1994)第22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 根据你局请示中所述,使用在灭蚊片商品上的“豫光”商标,系由温县金香卫生制品厂注册的,注册人依法享有该商标专用权,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五节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温县金香卫生制品厂作为个人合伙企业,其合作期间注册的“豫光”商标,应为合伙人所共有,以商标注册人的名义使用,不得由其中某一个合伙人单独使用,更不得以其个人名义与他人或其他企业共同使用,否则即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 【司法解释及相关文件】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节选(1988年4月2日)

  • 88.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 89.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 90.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 91.共有财产是特定物,而且不能分割或者分割有损其价值的,可以折价处理。

  • 92.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全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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