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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作为注册商标使用的标志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2:11:40
  • 摘要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

  • 【法律】

    禁止作为注册商标使用的标志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节选(2001年10月27日)

  • 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节选(2001年2月28日修订)

  • 第五十条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通用名称。已经作为药品通用名称的,不得作为药品商标使用。

  • 【部门规章及相关性文件】

  •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暂行办法》节选(2000年4月25日)

  • 第二十条码号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结构、位长、用途和使用范围使用码号。

  • 未经批准,码号使用者不得将码号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不得将码号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出口罐头代号申请商标注册问题的函》节选(1997年11月5日)

  • 一、罐头代号仅为外贸公司和生产企业内部掌握,虽经长期使用,可以区别不同出口罐头生产厂家,但广大消费者并不知道代号的作用,更不会据此辨别罐头的生产厂家。因此,以规范形式表示的罐头代号不具有商标识别作用,不能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 二、以非规范形式表示的罐头代号,在整体上具备了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商标区别商品出处作用的,则可以获准注册。商标注册人注册的商标受法律保护,与该注册商标近似的代号,无论其规范形式,还是非规范形式,他人均不得非法使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饲料使用数字商标问题的批复》节选(1995年10月19日)

  • 二、已注册的数字商标,其专用权应依法予以保护,保护的范围应当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为准。他人正当地使用产品代号(货号)且不足以造成误认的,不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 三、对注册不当的商标,可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请求。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下发烟花鞭炮商标注册与管理调研会议纪要的通知》节选(1992年1月14日)

  • 二、在烟花鞭炮上独创的名称,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企业在开发出新产品时,往往为其赋一与众不同的名称,这种独创的名称,如果不违犯《商标法》的禁用条款,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但对于过去本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因没有及时申请商标注册,现已成为行业约定俗成的品种通用名称的,则不能再作为商标注册。

  • 三、直接表示本商品特点的文字及图形不能作为商标注册。所谓直接表示本商品特点的文字、图形,即直接叙述烟花鞭炮商品的颜色、花型、功能、原料、用途、重量及燃放效果等特点的文字、图形。如“安全喷火”、“无烟烟花”、“金光闪闪”、“五彩缤纷”等。这些文字只是对商品某种品质的直接叙述,作为商标注册不具有显著性。

  • 四、生活中常用的吉祥用语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烟花鞭炮是人们为增添节假日喜庆气%的消费商品。生产经营者习惯将一些吉祥词语用于烟花鞭炮商品的包装装潢上,吸引消腐者,促进商品销售。如“恭贺新喜”、“吉祥如意”、“恭喜发财”、“大吉大利”等。如果将这些在包装装潢上常用的吉祥用语作为商标注册、阻止他人使用是不公平的,也难以依法保护。

  •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标准及名称管理的通知》节选(1990年8月29日)

  • 《药品管理法》规定的现行标准分国家药品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药品标准(包括制剂规范)。因此,国家药品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药品标准(包括制剂规范)中收载的药品名称即为法定名称,也是通用名称。根据我国《专利法》不授予药品专利权及《商标法》第八条第五款规定,药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使用酒原料名称问题的复函》节选(1989年10月5日)根据《商标法》第八条第六项规定,表示本商品主要原料的文字或图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在商品及其包装上可以使用文字或图形表示商品的真实原料,而原料名称必须是被本行业所公认的、规范化的称谓。企业在酒类商品上将酒的原料名称与酒的商品通用名称联用的做法,应当允许。对连云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来函中所请示的“花果山”白玫瑰葡萄酒是否侵犯“白玫瑰”商标专用权的问题,我局认为,“白玫瑰”与“白玫瑰葡萄”是不同的事物,前者是一种花,而后者是一种已被酿酒行业所公认的酒的原料名称。若连云港市葡萄酒厂所酿造的酒确实以白玫瑰葡萄为原料,则该厂未侵犯他人的“白玫瑰”酒注册商标专用权。需要指出的是,来文所附的“花果山”白玫瑰葡萄酒的瓶贴没有突出“花果山”注册商标,无法发挥注册商标的应有作用,应当通知企业予以纠正。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整顿酒类商标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知》节选(1989年8月2日)

  • 一、商品通用名称问题

  • 商品通用名称不仅是在整顿酒类商标中,而且是在日常商标工作中经常遇到的概念。我局认为,商品通用名称是指为国家或某一行业所共用的,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根本区别的规范化称谓。商品通用名称的确定,主要源于社会的约定俗成。既要得到社会或某一行业的广泛承认,又要规范化。这是商品通用名称概念的最本质的特征,也是我们判定是否是商品通用名称的主要依据。

  • 商品通用名称的构成是多层次的和多元的。既有商品总类别的通用名称,又有具体商品品种的通用名称。如酒类商品总的通用名称是“酒”,按品种又可以分为白酒、黄酒、啤酒、果酒、露酒等,又有曲酒、窖酒、山楂酒、苹果酒等,总之,对是否是商品通用名称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个个地去认定,很难笼而统之的匡定。我局认为,除商标注册用商品分类表中明确的之外,各地来文提到的下列名称属于酒类商品的通用名称:

  • 曲酒、特曲、大曲、二曲、三曲、窖酒、烧酒、二锅头、酿、米酒、高梁酒、山楂酒、苹果酒、梨酒、黑加仑酒、弥猴桃酒、人参酒、威士忌、白兰地等。

  • “全粮液”与“五粮液”近似,不能视为商品通用名称。

  • “香槟”是法国原产地名称,不能做为商品通用名称使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对酒类、卷烟等商品使用商标问题的复函》节选(1987年5月14日)

  • 2.关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能作为商标,尚无正式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以行政区划地名作商标常与某些商品的产地标记混淆,缺乏显著性。我局自1983年6月份起,对以地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一般不再核准。但国家名酒上的地名和有第二含义的地名(如宝山牌,商标图形为山)仍然核准。

  • 【案例】

  • >“肤阴康及图”商标异议复审终局裁定书(1995)商评字第604号节选(1995年6月10日)

  • 肤阴康洗液是广西腾达科发联合制药厂以验方为基础按中药三类要求进行研制而成的新药,肤阴康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批准生产该新药的药名。批准文号为:桂卫药健字(93)Z-11号。广西腾达科发联合制药厂对桂平县卫生保健厂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第657123号“肤阴康及图”商标所提异议成立,该商标不予注册。

  • >“沙士”商标注册不当终局裁定书(1995)商评字第413号节选(1995年5月8日)

  • 在饮料商品之上“sarsaparilla”Jsarsi”、“沙士”、“沙示”都是作为一个品种名称使用,并为这一行业及消费者所接受,在台湾地区和东南亚国家,已成为不争之事实,即使在中国也已有广州及天津的厂商开始生产“沙示”饮料。尽管有些中国出版的词典未收录“沙士”一词,但这仅说明“沙士”饮料在中国尚未达到一定的普及程度,就如同可乐饮料在十几年前也不为中国消费者所认识一样。据此,被申请人在饮料类商品上所注册的“沙士”商标违反了《商标法》有关规定,已构成注册不当。

  • A'ZKT”商标注册不当终局裁定书(1995)商评字第17号节选(1995年1月23日)

  • 被申请人商标“ZKT”为普通印刷体形式的字母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纺织空调设备等,字母“ZKT”无论从行业的使用惯例,还是国家标准的规定,均代表组合空调产品通用型号的基本组成部分,因此被申请人以“ZKT”作商标指定使用在空调设备上,势必影响其他空调生产企业在同类商品上的正常使用,且造成与国家标准中制定的型号相混淆,被申请人的“ZKT”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指注册不当商标。

  • >“正33”和“正111”商标审查实例节选

  • “正33”和“正111”两商标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本商品的型号,缺乏商标应具备的显著特征。根据《商标法》第七条(现第九条)和第八条第一款第(6)项(现本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不予核准注册。

  • 多米诺DOMINO”商标审查实例节选

  • “DOMINO”、“多米诺”及图形为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通用图形,违反了《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第(5)项(现本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不予核准注册。

  • >"GustatioN”商标审查实例节选

  • “GustatioN”的中文含义有“尝味”、“味觉”的意思,表明了本商品的特点,违反了《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第(6)项(现本条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不予核准注册。

  • >“剪肥参”商标审查实例节选

  • 商标“剪肥参”申请用于第五类减肥药剂、减肥茶、人参上。由于“减肥”系直接表示本商品功能、用途的词组,该申请人用与之发音相同的“剪肥”作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参”系本商品通用名称。根据《商标法》第七条(现第九条)、第八条第一款第(5)、(6)项(现本条第一款第(1)、(2)项)规定,不予核准注册。

  • >“EASYCALL”商标驳回复审终局决定书(1995)商评字第125号节选

  • 申请商标“EASYCALL”字面含义为“容易呼叫”,尽管其组合方式与英语中的语法规则略有出入,但其含义并未改变,以“EASYCALL”作为寻呼机的商标,直接表示了本商品的特点。马特里克斯电信有限公司在9类寻呼机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EASYCALL”商标予以驳回。

  • A'Phot。CD”商标驳回复审终局决定书(1995)商评字第243号节选

  • 申请商标“Phot。CD”含义为激光盘照片,使用在书籍、印刷品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特点,即以介绍激光盘照片为内容的书籍和印刷品。伊士曼柯达公司在第16类印刷品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Phot。CD”商标应驳回。

  • ?UEASYTONE易事通”商标驳回复审终局决定书(1996)商评字第218号节选

  •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电话机、传呼机等。该商标的英文含有“舒适的音质”、“轻松的音调”等含义。音质或音调的好坏不是消费者对上述商品的主要质量要求。所以,“EA-SYTONE”作为上述指定商品的商标未直接或夸大表示本商品的质量特点,具有商标的显著性。东莞市石龙华南通讯设备厂在9类电话机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EASYTONE易事通”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 A'SCHMETZNADEL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终局决定书(1995)商评字第717号节选(1995年7月15日)

  • 申请人"SCHMETZNADELN及图”商标,由文字和图形组合而成,其中关于NADELN一词及针的图形由于在该商标中不可分割,申请人在申请注册时已放弃了“NADELN"(针)文字及针图形的专用权,该商标作为整体注册使用,不妨碍他人正常使用针文字及针图形。费德?旗密兹公司在第26类缝纫机用针商品上申请注册的“SCHMETZNADELN及图”商标,应予初步审定并公告。

  • ?'靓女”商标驳回复审终局决定书(1995)商评字第703号节选

  • 申请人“靓女”商标含义为漂亮女子或美丽的女子。该商标使用商品皮箱、皮包与申请“靓女”商标并无必然联系,皮箱、皮包并不是仅为漂亮女子所用。上海新尼皮件制品有限公司在第18类皮包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靓女”商标,应予初步审定并公告。

  • >两个"Rhodorsil8s”商标驳回复审终局决定书(1995)商评字第6号节选

  • 申请商标由上下排列的几部分内容组成,其中“SILICONE”译作“硅酮”,以“硅酮”作为商标的主要组成部分,指定使用的硅酮基化学品上,直接表示了本商品的原料,该商标整体组合过于复杂,不便于消费者识别。罗纳―普朗克化学公司在第1类硅酮基化学品和第17类乳胶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两个“Rhoduisil8s”商标予以驳回。

  • ?"DrinkintheSun”商标驳回复审终局决定书(1995)商评字第41号节选

  • 饮料的用途为“消暑”、“解渴”,申请商标“DrinkintheSun”含义为“在阳光下畅饮”,其表达的是一种状态,这种状态既可让消费者联想到本商品又未直接表示本商品的用途、特点。森基斯特种植者公司在第32类果汁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DrinkintheSun”商标应予初步审定并公告。

  • 神经妥乐平”商标驳回复审终局决定书(1995)商评字第415号节选

  • 申请商标中“妥乐平”三字虽无明确含义,但其“神经”二字却是人体组织之一,用于药品商标上,明显有其所指,因此,申请商标对其用途、作用有直接说明,不应核准。日本脏器制药株式会社1993年7月19日在第5类人用药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神经妥乐平”商标予以驳回。

  • 黑娜HENNA”商标注册不当终局裁定书(1995)商评字第351号节选

  • “HENNA”一词的含义为散沫花;从散沫花叶中提炼出的染料(常作染发、染指甲用)……。香港发界专业发师一般采用含有“HENNA”成分的护发及染发用品。被申请商标由英文“HANNA”和其汉字谐音“黑娜”组成,指定使用商品为洗发精、化妆品等,若该类商品中含有“HENNA”成分,则该商标直接表示了本商品的原料,若本商品不含“HENNA”成分,则易使消费者造成误认。世界美发用品有限公司对美吾发股份有限公司在3类洗发精、化妆品上注册的第505335号“黑娜HENNA”商标所提注册不当理由成立。该商标予以撤销。

  • >图形商标驳回复审终局决定书(1995)商评字第335号节选申请商标是一个用虚线勾画的运动鞋图形,与本商品的通用图形无本质区别,仅是在构图线条的表现手法上有些不同,作商标使用在鞋商品上,消费者无法将其与其他同类商品的通用图形相区分,力宝克国际有限公司在第25类鞋上申请注册的图形商标予以驳回。

  • A'FIRSTPACIFICARD”商标驳回复审终局决定书(1995)商评字第324号节选

  • 申请商标“FIRSTPACIFICARE'是由申请人公司名称主体部分“FIRSTPACIFIC”(含义为第一太平洋)与“ARD”组合而成,“PACIFICARD”整体无含义,只能作为一个无含义词汇认读及保护,该词作为一个整体未表示本商品的通用名称。第一太平洋有限公司在16类纸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FIRSTPACIFICARE商标应予初步审定并公告。

  • ??两个"RHODORSIL333”商标驳回复审终局决定书(1995)商评字第714号节选

  • 申请人"RHODORSIL333”商标,除指定的文字以外,还有其他诸多文字和图形,其中SILICONEG—词含义为有机聚硅氧烷,以该词作商标一部分易使消费者对该商标指定商品产生误认;该商标构成成分过多,不易认别,缺乏商标应具备的显著性。

  • >图形商标驳回复审终局决定书(1995)商评字第327号节选

  • 申请商标为一条细实线构成的图形,形似一个尚未完成的方形边框,由于该商标构图过于简单,因而消费者不易认别,该商标不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第一太平洋有限公司在第16类纸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图形”商标予以驳回。

  • 牛奶公司”商标驳回复审终局决定书(1995)商评字第122号节选

  • 申请商标“牛奶公司”为申请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我国商标法中虽没有明文规定企业名称能否作为商标注册,但法律明确规定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必须具有显著特征。申请人是一家以生产奶制品为主的公司,而“牛奶”、“公司”两词又是同行业使用最普遍的词汇,以其组合作为奶制品(冰淇淋等)上的商标,不足以使消费者将其与其他奶制品公司相区别,因此,不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香港牛奶有限公司在第30类茶、冰淇淋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牛奶公司”商标予以驳回。

  • 魁”商标审查实例节选

  • “魁”商标中的“魁”字和图形中翘起的拇指均有夸赞之意,但是“魁”字不是常用描述商品特征的词语,拇指经过抽象化处理也不直接表达商品的性质,因此该申请商标予以核准。

  • 室内美”商标审查实例节选

  • 申请商标“室内美”(指定使用于第2类油漆、涂料等)予以初步审定公告。理由是该商标是独创文字,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或特点。

  • 粘宝ZHANBAO”商标审查实例节选

  • 申请商标“粘宝ZHANBAO”(指定使用于第1类粘合剂)予以初步审定公告。理由是该商标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或特点,属于暗示性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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