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资讯中心 >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表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表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2:11:19
  • 摘要

    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 【法律】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节选(2001年10月27日)

  • 第十九条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 【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节选(2002年8月3日)

  • 第十三条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按照公布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按类申请。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商标图样5份;指定颜色的,并应当提交着色图样5份、黑白稿1份。,

  • 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或者宽应当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

  • 以颜色组合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文字说明。

  • 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使用管理规则。

  • 商标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应当说明含义。

  • 第十五条商品名称或者服务项目应当按照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填写;商品名称或者服务项目未列入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的,应当附送对该商品或者服务的说明。

  •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应当打字或者印刷。

  • 第五十六条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文件格式,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规则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 【部门规章及相关文件】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执行第八版〈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通知》(2002年9月19日)

  • 我国是尼斯联盟的成员国,《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以下简称《国际分类》)已经尼斯联盟第十八次专家委员会会议进行修改,形成第八版《国际分类》°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要求,我国已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第八版《国际分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布。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执行第六版〈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修订部分)文本的通知》节选(1996年12月19日)

  • 1995年11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尼斯联盟第十七次专家委员会通过了对第六版《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又称《尼期分类》)的修订文本,并决定自1997年1月1日起生效。我国已于1994年8月9日成为尼斯联盟成员国。因此,我局决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第六版《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修订部分)文本。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再允许填报商品和服务类似群名称的决定》(1996年6月17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商标代理组织:

  • 实行新的商标注册收费标准后,商标注册申请工作总的情况是好的,但在填报商品或服务项目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对一些可以填报类似群名称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数量计算难以规范,导致我局审查人员与商标注册申请人或代理人在填报商品和服务项目数量计算方面的看法不一致,造成了商标注册申请退文量的增加,不利于商标注册申请人及时获得商标权利。

  • 我局编印的《类似商品区分表》和《类似服务区分表》中的类似群名称,主要是为在商标审查和商标管理工作中划分类似商品时使用的一个导向性名称,并且不少类似群名称也不十分准确规范。为此,经研究,我局规定,从7月1日起,申请商标注册不再允许填报商品和服务类似群名称,一律填报具体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

  •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申请处联系。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实行商标注册用商品国际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节选(1988年9月15日)

  • 一、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因此,11月1日起实行商标注册用商品国际分类(简称国际分类表)是指自11月1日起,我局收到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件均以国际分类表为准。跨类的一律退回重新申请。

  • 二、各级核转机关和商标代理组织应指导商标申请人按国际分类表指定商品类别,填写报商品名称、商品的用途、原料、功能及操作方法。上述内容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填写不下的,应当另附说明并加盖申请人印戳。商品名称未列入国际分类的,应当附送商品说明。

  • 三、1988年11月1日起申请商标续展注册的,依照国际分类表按类填报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按类缴纳续展费并报商标图样。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须填报商品的用途、原料、功能及操作方法。原核定使用的商品跨国际分类表类别的,申请人应确定保留一个类别的商标,其注册号不变。其他类别商品的商标由商标局审查,可以核准的,另行编定注册号,专用期与原注册证的续展注册日期相同。

  • 四、商标注册人持原商品分类(78类)的商标注册证办理变更、转让、补证事宜的,仍按原商品分类表(78类)填报有关书式。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商标注册用商品国际分类的通知》节选(1988年9月15日)

  • 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国际经济贸易往来的扩大,现行的商品分类表已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为了加强商标工作的科学管理,更好地适应我国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方便商标国际注册和交流,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于1988年11月1日起,实行商标注册用商品国际分类,原《商品分类(组别)表》(七十八类表)同时废止。请各地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顾问图片
还有“商标购买”的更多问题?,提交信息立即获取解答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