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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初步审定和公告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2:11:10
  • 摘要

    第二十七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

  • 【法律】

    商标初步审定和公告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节选(2001年10月27日)

  • 第二十七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节选(2002年8月3日)

  • 第二十一条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依照商标法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规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或者驳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商标局对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异议期满之日前,申请放弃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申请人放弃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的,商标局应当撤回原初步审定,终止审查程序,并重新公告。

  • 【部门规章及相关文件】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节选(1998年12月3日修订)

  • 第六条商标局对受理的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注册申请,依照《商标法》和《细则》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真实表示证明商标特定品质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应当予以核准。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该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的全文或者摘要。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在〈商标公告〉中设立〈公文送达公告〉栏目的通知》节选(1995年4月20日)

  • 一、自1995年6月21日开始,在《商标公告》中设立《公文送达公告》栏目,刊登邮寄不能送达的有关公文。

  • 二、依据《商标法实施细贝砂第十二、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三十七条规定发出的《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审查意见书》、《转送商标异议书》、《驳回通知书》、《商标异议裁定通知》、《异议复审答辩通知》、《商标争议答辩通知》、《商标注册不当答辩通知》等被邮局退回的,在《公文送达公告》中公告。

  • 三、自《公文送达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视为公文送达。送达之日起15天内来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办理有关手续的准予恢复法律程序。逾期不来我局(会)办理的,视为放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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