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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应当缴纳的费用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2:09:17
  • 摘要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另定。”《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缴纳费用。缴纳费用的

  •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另定。”《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缴纳费用。缴纳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商标注册应当缴纳的费用图
  • 注册商标申请人向商标局提出注册商标申请,或者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要求续展、变更注册商标事项,或者其他人对注册商标申请提出异议,要求撤销注册商标,等等,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一定的费用。办理商标事宜需要缴纳费用的规定,一方面可以促使注册商标申请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或者其他有关当事人在进行注册商标申请或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前认真考虑,审慎选择。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请求事项送到商标局,减轻审查人员的劳动强度,使审查人员集中精力办理那些必需的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商标局在为申请人或者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服务时也需要一笔费用维持其正常运转。按照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注册商标申请或者办理其他手续所需费用理应由注册商标申请人或者商标专用权人负责,而不应由纳税人承担。注册商标申请或者办理其他手续必须缴纳一定的费用,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 (一)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商标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5年12月29日)

  • 1.为适应我国商标管理工作的发展,解决日前商标业务收费偏低、中外企业收费标准不一致的问题,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决定适当提高商标业务收费标准,并实行中外企业统一标准。具体收费标准为:受理商标注册费1000元(限定本类10个商品。10个以上商品,每超过一个商品,每个商品加收100元),补发商标注册证费1000元(含刊登遗失声明的费用),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1000元,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2000元,受理续展注册迟延费500元,受理商标评审费1500元,商标评审延期费500元,变更费500元,出具商标证明费100元。

  • 2.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增加商标注册管理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1995]88号),新增商标业务的收费标准核定为: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3000元,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3000元,商标异议费1000元,撤销商标费1000元,受理驰名商标认定费5000元,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300元。

  • 3.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工本费以及《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和《商标注册证》验证费,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 该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商标注册费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通知》([1992]价费字325号)同时废止。

  •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执行商标业务收费标准具体办法的通知(1996年1月15日)

  • 1.申请商标注册或办理其他商标事宜都应按规定交纳商标规费。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和商标规费后才视为手续齐备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 2.为适应我国商标注册管理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这次交纳商标规费国内国外实行统一价格标准。申请商标注册或办理其他商标事宜交纳的商标规费,只要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审查程序,不论该商标是否核准注册,均不再退还上缴的费用。

  • 3.商标代理组织代理申请商标注册或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必须填写相应种类的规费清单,同时,要求国内代理、涉外代理分别填写,一式两份报送商标局财务室。如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办理有关商标事宜,应当直接到商标局交纳所需费用,由商标局出具正式发票。

  • 4.申请商标注册或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凡因手续不齐或填写的申请书件有误,被商标局退回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补齐或改正重新上报。如申请人不再继续上报其申请书件,商标局亦不再办理退款手续。

  • 5.各商标代理组织应视其代理业务量的情况,向商标局预付能够保证其业务所需的款额,预付款汇至商标局指定的银行账号。商标局依据商标代理组织提交的各类上缴商标业务规费清单逐项从中扣减,每月月底为各商标代理组织出具已发生商标规费的发票。各商标代理组织应及时掌握已发生商标代理业务费用的数额。要保持一定数量的预付款余额。委托商标代理的商标申请人交纳商标规费的发票一律由商标代理组织出具。

  •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中关于“申请商标注册或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缴纳费用”的规定,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1995]2404号通知,这次商标业务收费标准增加以下收费项目。

  • (1)申请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注册,在同类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报10个以内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在《商标注册申请书》上填写,并交纳商标规费1000元。如果另增加申报商品或服务项目,应在《商标注册申请书》附页上填写,同时,每增加一个商品或一个服务项目另交纳商标规费100元。凡商标代理组织代理申请商标注册的,商标代理组织在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时,必须做到一个格内只限填写一个商品或服务项目。并在填完申报商品或服务项目的下一个格内加盖“填写商品或服务项目截止章”,同时,填写增加商品或服务项目的数量、金额、核款人姓名。

  • (2)申请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应由申请人交纳受理集体、证明商标费。

  • (3)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应由提异议人交纳商标异议费后,商标局才受理异议申请。

  • (4)凡向商标局提出撤销他人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应由提出撤销人交纳撤销商标费。

  • (5)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申请人在提交规定材料的同时,应交纳受理驰名商标认定费。

  • (6)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在向商标局报送许可合同备案材料时,由许可人交纳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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