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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商标争议应具备的条件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2:08:45
  • 摘要

    (1)申请人必须是商标所有人,而且其商标注册日期必须先于被争议商标注册的日期,即先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后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提出争议。(2)争议中的两个商标,即被争议商标和提出争议所依据的商标必须有利

  • 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对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应具备如下条件:

    申请注册商标争议应具备的条件图
  • (1)申请人必须是商标所有人,而且其商标注册日期必须先于被争议商标注册的日期,即先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后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提出争议。未注册商标和申请在后的商标不能为注册在先和申请在先商标的申请人。争议与商标审查过程中的异议不同,在异议中,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

  • (2)争议中的两个商标,即被争议商标和提出争议所依据的商标必须有利害关系。也就是说,后注册的商标与在先注册的商标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标上注册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这包括两方面:一是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二是商品是同一种或者类似,二者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不应提出争议。至于是否属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品是同一种或者类似,则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裁定。

  • (3)申请争议裁定的时间,必须是在被争议的商标自核准注册后的5年内,超过5年期限申请争议裁定的,不予受理。商标法对申请争议裁定规定时限,是考虑到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一般情况下,商标注册后5年中,该注册商标会被实际使用,带有该注册商标的商品在市场上流通,这样使申请人有了解市场和该商标使用情况的机会。

  • (4)申请争议裁定,应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世界上许多国家对注册商标是否注册有效建立了预审查的制度,终审权赋予司法机关。而我国则采用商标评审制度,由商标评委员会对复审案件进行评审,并作出决定或裁定,但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或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是司法机关,它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的一个机构,独立于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下设办公室,是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办理日常评审事宜。

  • 5.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申请商标争议裁定,这是对申请争议的一种限制。对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并且已作出异议裁定的商标再提出争议,不仅意义不大,还会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使商标异议复审裁定失去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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