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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2:08:27
  • 摘要

    《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 《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图
  •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

  •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缴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以下三类:

  • (一)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 (二)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 (三)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时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 第十九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第二十条规定:“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根据上述规定,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商标所有人行使其商标权的一种重要方式,是各国商标法中通行的一项制度,商标所有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 商标使用许可与注册商标转让的重要区别是,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不发生注册商标的转移,它仅仅是商标权人在一定范围内将其商标使用权让予给许可人行使,被许可人可以以合同规定的方式,在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其商标专用权,不享有禁止权和处分权,他既不能转让商标权,也不能许可他人使用,在发生侵权时,被许可人一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应遵守《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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