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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行政处理方式和行政保护手段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2:06:39
  • 摘要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起纠纷的行政处理方式有两种:(1)协商解决。(2)行政调解。

  • 1.行政处理方式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行政处理方式和行政保护手段图
  •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起纠纷的行政处理方式有两种:

  • (1)协商解决。协商是指商标侵权纠纷发生以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组织、协调,由双当事人就争议的问题进行磋商,在彼此都认为可以接受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而使双方的纠纷得以解决的方式。协商解决商标侵权纠纷是由双方当事人直接进行的,不需要经过仲裁或司法诉讼程序,省去仲裁和诉讼的麻烦和费用,而且气氛一般比较友好,灵活性较大,有利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关系的协调。

  • 当然,当事人之间的互谅互让的协商并不意味着要求或允许当事人无原则地让步,协调的前提是分清是非,协商达成的协议也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当事人任何一方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的协议必须自觉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寻求其他途径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

  • (2)行政调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就侵权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该调解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进行的,调解的内容为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数额。该调解属于自愿行为,调解结果没有强制约束力。调解不成,或者不履行调解结果,被侵权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2.行政保护手段

  •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对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有权采取以下保护手段或者称行政处理措施。

  •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行政决定的方式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比如,要求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的侵权人,停止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要求侵权人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要求侵权人停止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要求停止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要求停止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等。

  • (2)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即在不进行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将侵权商品和有关侵权工具予以没收,将侵权商品排除出商业领域,将侵权商品和有关侵权工具销毁,使侵权人不能再侵权。

  • (3)处以罚款。罚款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的行政处理时,并可处以罚款。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在法定的时间内即“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超过规定的时间,除法定事由外,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4)强制执行。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谓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有直接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权力,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此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讲的强制执行不是必经程序,不属于行政诉讼,而是属于一种执行措施。强制执行需要具有一定的条件,其条件就是当事人逾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如果当事人已经起诉或者已经履行了处罚决定,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请后,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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