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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概念介绍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1:57:58
  • 摘要

    (一)著作权的含义(二)著作权与“版权”“作者权”(一)作品的含义(二)作品的核心要素———独创性(三)作品的分类

  • (一)著作权的含义

    著作权的概念介绍图
  • “著作权是权利主体对其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这种专有权利既包括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意志使用和处分作品的各种专有权利,也包括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授权而非法使用其作品的权利。”

  • (二)著作权与“版权”“作者权”

  • 在世界各国的立法与学理中,著作权有不同的称谓。英美法系国家(如美国、英国)称作“版权”,由英文“copyright”直译而来,本意为抄录与复制的权利,强调作品在商业性使用中产生的财产权。德国、法国等欧洲大陆国家称之为“作者权”,认为作者创作出的作品所带来的权利是天赋人权的表现,强调保护作品的人身权利和个人地位。由此可以看出,“版权”“作者权”“著作权”等术语产生的社会背景和理论基础不同,所侧重的权能也有区别,但从根本意义上讲,只是对同一概念的不同表达,其本质含义是一致的。

  • 二、作品的概述

  • (一)作品的含义

  •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文艺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作品反映作者的思想感情及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是一种以语言文字、符号等形式所反映出的智力成果。作品由思想内容与表现形式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现形式。对作品蕴含的思想、情感、观念是不予保护的。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就是作品。

  • (二)作品的核心要素———独创性

  • 作品的独创性是法律保护作品表达方式的客观依据,是此作品区别于彼作品的重要标志,也是作品取得著作权的最重要条件。所谓独创性,指作品不是抄袭、剽窃或篡改他人的作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作品的独创性做过解释:独创性是指作品属于作者自己的创作,完全不是或基本不是从另一作品抄袭而来的。由此可见,独创性是作品取得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

  • (三)作品的分类

  • 1.文字作品

  • 文字作品是指以小说、诗歌、散文、论文等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文字作品除了这几种类型外,还包括专著、商品说明书、专利说明书等作品。这些文字作品无论以手写、打字、印刷、计算机终端屏幕显示或其他形式存在,都受《著作权法》保护。

  • 2.口述作品

  • 口述作品是指以口头语言表达、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文字形式的作品。现实生活中的会议报告、贵宾的致辞、律师的答辩、公众集会上的讲话、被采访者的临场回答等。只要符合作品的一般条件,又未形成书面文字,均属口述作品。

  • 和文字作品不同的是,并非所有的国家都加以保护口述作品,如美国。主要因为口述作品的著作权发生纠纷时,取证十分困难。而《伯尔尼公约》自1976年则确认对口述作品的保护,但公约成员国可以根据国内法加以保留。

  •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及杂技艺术作品

  • 音乐作品是指以乐谱形式或未以乐谱形式表现的能演唱或演奏的带词或不带词的作品,如歌曲、交响乐等。应当指出的是,歌唱者、演奏者的表演不是音乐作品,而是对音乐作品的表达和再现,属于邻接权的客体。

  • 狭义的戏剧是以古希腊悲喜剧为开端,在欧洲各国发展起来继而在世界广泛流行的舞台演出形式,如“drama”、中国话剧等。

  • 广义的戏剧是指如中国的戏曲、日本的歌舞剧、印度的古典戏剧等。

  • 我国《著作权法》所说的戏剧作品是指将人的连续动作同人的说唱表白有机地编排在一起,在舞台上进行表演,并通过表演来反映某一事物变化过程的作品,如话剧、歌剧、地方戏等。曲艺是我国特有的民间艺术,主要以说、弹、唱等来表现其艺术性。曲艺作品主要包括相声、快板、评书、弹词、梅花大鼓等。

  • 舞蹈作品是指对舞蹈的动作设计程序的编排,它可以用文字或其他方式来记载,而舞蹈者的表演属于邻接权保护。

  • 杂技艺术作品是《著作权法》修订后新增的作品类型。它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应当指出的是,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等作品,不包括表演者对作品的表演。表演者的表演只能受邻接权的保护。

  • 4.美术、建筑作品

  •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的艺术作品。书法作品是一种纯美术作品。并不是随便书写的文字都可以是书法作品。它必须具有书法艺术的整体内涵。切忌将书法作品混同于文字作品。

  • 现行的《著作权法》将建筑作品与美术作品归为一类。

  • 建筑作品一般是指以建筑物或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那么,建筑的哪些部分受法律保护?我国《著作权法》没有规定。但由于我国已经参加了国际公约,就适用公约的规定,建筑本身以及建筑有关的设计图、草图和立体作品受保护。

  • 5.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

  • 原《著作权法》称为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对其改名,主要与国际公约一致,简称为影视作品。《著作权法》所称的影视作品是指拍摄完成的影片或录像片,而不是指电影剧本。在影视作品中,文学剧本、音乐、摄影等可以单独使用的部分,单独构成作品享有著作权。

  • 6.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纸、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纸,是指为生产和施工绘制的图样和对图样的文字说明。严格讲“图纸”不是《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著作权法》保护的仅是绘制在图纸上的图。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在电脑上进行工程设计和产品设计已屡见不鲜,即使未通过打印,同样构成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著作权法》保护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仅指以印刷、复印、翻拍等平面复制形式使用图及其说明。依照图纸进行施工的行为,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建筑设计图不属于工程设计图,而属于建筑作品。地图是指表明地球表面自然和人文事项的作品,如地理图、水文图、气象图、军用地图人口图等。示意图是用线条和符号说明内容较为复杂的事物及原理。如三峡工程示意图,长征三号捆绑火箭示意图等。模型作品是《伯尔尼公约》列入的保护客体之一。它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它也是修订后的《著作权法》新增的作品类型。

  • 7.计算机软件

  • 计算机软件是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的总称。计算机文档属于文字作品,其保护没有问题。所以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主要是对计算机程序的保护。计算机软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获得保护:第一,原创性。受保护的软件必须是开发者独立开发,不能抄袭、复制他人的软件。第二,可感知性。受保护的软件必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如纸带、卡片、磁盘等。第三,可再现性,又称可复制性。即把软件固定在有形物体上的可能性。

  • 8.摄影作品

  • 摄影作品的特点是通过相纸或幻灯清楚地表现客观物体。摄影作品的主要表现形式为照片,但并非所有照片均为作品。通常月票、护照、身份证上的照片不受法律保护。

  • 9.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由某社会群体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创作出来并世代相传、集体使用的歌谣、音乐、戏剧、故事、舞蹈、建筑、装饰艺术等作品、素材或风格。其特点是世代相传,没有固定化载体,没有明确的作者,其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禁止有人以采风为名,把他人或某居民团体已经形成的民间文艺,作为自己的创作成果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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