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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法定许可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1:57:35
  • 摘要

    1.关于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2.关于录音制品制作的法定许可。3.关于播放作品的法定许可。4.关于播放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5.关于编撰出版教科书的法定许可。6.关于制作课件的法定许可。

  • (一)著作权法定许可的概述

    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图
  • 著作权法定许可,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尊重著作权人其他权利的制度。各国立法对法定许可作品的范围的规定有所不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定许可适用范围一般要宽于英美法系国家,但普遍限于已经发表的作品,并且对已经声明不许使用的,排除在法定许可之外。

  • (二)著作权法定许可的种类

  • 我国法律一共规定了6种法定许可,即《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报刊转载”“录音制品制作”“播放作品”“播放录音制品”“教科书编撰”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中规定的“课件制作”。

  • 1.关于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

  • 《著作权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作品在报刊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外,其他报刊在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前提下,可以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 2.关于录音制品制作的法定许可

  • 根据《著作权法》第40条的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 3.关于播放作品的法定许可

  • 根据《著作权法》第43条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需要注意的是,在《著作权法》第46条中规定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不适用播放作品的法定许可,而需要取得制片人的同意。4.关于播放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

  •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5.关于编撰出版教科书的法定许可

  • 编撰出版教科书的法定许可,是指为实施九年义务制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 6.关于制作课件的法定许可

  •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8条的规定,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同时,该条例第10条作了限制性规定,要求制作和提供课件的教育机构必须审核学生的身份,不得任意扩大课件使用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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