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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限制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1:49:09
  • 摘要

    由于各国商标法所采用的原则和实行的制度并不完全相同,对商标权限制的种类也不尽一致。但大部分国家商标法所规定的商标权的限制包括三个方面,即合理使用、权利用尽和先用权。

  • 由于各国商标法所采用的原则和实行的制度并不完全相同,对商标权限制的种类也不尽一致。但大部分国家商标法所规定的商标权的限制包括三个方面,即合理使用、权利用尽和先用权。

    商标权的限制图
  • 1.合理使用

  • 合理使用,是指在某些情况下,他人善意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标记,若不引起混淆或误认,就不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商标权人不能以商标专用权排除他人的这种使用。合理使用是商标权限制的核心内容,尽管各国关于商标权限制的立法并不相同,但只要有商标权限制立法的国家均有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且各国确定合理使用的原则、种类也大同小异。

  • 2.权利用尽

  • 权利用尽,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许可使用人将该商标加以利用,使用于商品并将商品销售或已经在服务上使用,则注册商标所有人无权再禁止或阻碍他人使用原商品上附有的注册商标。它主要体现在销售活动中,权利人只可正常行使一次其权利。一般说来,各国都承认商标权的“国内权利用尽”,即在一国范围内带有商标的产品一旦投放市场以后,对于任何人使用或销售该产品的行为,商标权人都无权控制。

  • 我国在商标法的实践中,对商标国内用尽的基本原则实质上采取了默认的态度。比如商标权人自己许可出售了一批商品,国内的批发或零售等转销就不再受商标权人的控制,但这只是基于商标权行使以及商品经营的公序良俗原则,在商标立法上并没有相应的保障,同时也没有关于权利用尽原则例外的规定,这就极可能造成商标权的滥用或是权利的损害,因而我国有必要在立法上明确商标权利用尽的规则。

  • 与商标权利用尽原则密切相关的是商品平行进口的合法性问题,即商品平行进口是否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商品平行进口是指未经外国代理商许可,第三人自行进口正宗商标商品。各国对待平行进口的态度并不一致,但大多数国家原则上是禁止平行进口,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承认平行进口的合法性。3.先用权

  • 商标权的先用权限制,是指在他人获得商标注册之前已经开始使用的商标所有人,在他人获得商标注册后享有继续使用该商标的权利,商标权人不得禁止该先用权人的使用。

  • 虽然该权利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我国关于商标先用权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商标法》第31条出于“对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保护的目的,禁止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商标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在商标注册的实践操作中,仍是坚持“谁先注册谁拥有”的商标注册原则。因此,一旦自己不注意商标注册而被他人善意抢注,那么自己也就不得使用了。如天津“大发”被日本抢注,我国厂商对多年辛苦创造的品牌只得忍痛割爱;北京某公司的“维尔康”饮料花了300万作广告,不仅成为第11届亚运会指定产品,而且吸引了外商投资,但仍被山西一家饮料小厂抢注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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