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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注册商标的转让变更和撤销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1:40:01
  • 摘要

    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办理转让的,受让人应当在缔约方境内有真实有效的营业所,或者在缔约方境内有住所,或者是缔约方国民。

  • 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办理转让的,受让人应当在缔约方境内有真实有效的营业所,或者在缔约方境内有住所,或者是缔约方国民。转让人未将其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一并转让的,商标局通知注册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改正;期满未改正或者转让容易引起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局作出该转让在中国无效的决定,并向国际局作出声明。

    国际注册商标的转让变更和撤销图
  • 根据“马德里协定”及“马德里议定书”,商标国际商标注册人可在注册后办理以下有关事项:(1)就所有或部分商品和服务申请领土延伸至一个或多个国家;(2)在全部或部分商品和服务上或就全部或部分国家转让或全部转让;(3)撤销国际商标注册;(4)放弃在有关国家的保护;(5)删减商品和服务;(6)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等。办理这些事项的手续与办理商标国际商标注册申请基本相同,并应按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

  • 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办理删减,删减后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中国有关商品或者服务分类要求或者超出原指定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的,商标局作出该删减在中国无效的决定,并向国际局作出声明。

  • 申请撤销国际注册商标,应当自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相关程序的,应当自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准予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申请宣告国际注册商标无效的,应当自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相关程序的,应当自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准予注册决定生效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宣告国际注册商标无效的,应当自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相关程序的,应当自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准予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对要求延伸至我国予以保护的国际商标注册商标,自其在《国际商标公告》出版次月1日起的3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对其提出异议。如果异议申请人是国内企业法人或者自然人,可将异议申请直接或通过商标代理机构邮寄或者送达商标局国际商标注册处。如果异议申请人是国外的企业或者自然人,则必须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 国际商标注册商标被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进行答辩。如果异议申请人是国内企业法人或者自然人,可将异议申请直接或通过商标代理机构邮寄或者送达商标局国际商标注册处。如果异议申请人是国外的企业或者自然人,则必须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 商标局根据双方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裁定。如果异议双方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异议裁定通知书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异议复审申请,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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