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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1:35:48
  • 摘要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二)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三)认定驰名商标的途径(四)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五)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六)申请认定驰名商标需要的证明文件(七)驰名商标不得“公开叫卖”。

  •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图
  •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 (二)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 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包括:

  • 1.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可见,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享有类似于普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 2.注册的驰名商标

  •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可见,已注册的驰名商标人除依法享有商标注册所产生的商标专用权外,还有权禁止他人在一定范围的非类似商标上注册或使用其驰名商标,甚至有权禁止他人将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

  • (三)认定驰名商标的途径

  • 请求认定驰名商标的途径有四种。

  • 途径一:在商标异议程序中,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可在提出异议的同时,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并提交证明其为驰名商标的有关材料。

  • 途径二:在商标争议案件中,当事人认为他人已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在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请求时,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 途径三: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受案机关经审查认为发生的案件属于《商标法》第13条情形的,报送商标局。从当事人提出“禁止使用”请求之日到商标局作出驰名商标认定,一般最多不超过8个月。

  • 途径四:“在商标纠纷的诉讼中,包括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其主张的驰名商标作为抗辩理由或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

  • (四)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

  • 目前,在中国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直至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在“不予注册”问题上根据案情需要对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人民法院(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基层法院)可以在“禁止使用”问题上根据案情需要对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五)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 中国法律对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应考虑以下五个方面的因素:

  •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 (六)申请认定驰名商标需要的证明文件

  • 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 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 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 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 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3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 (七)驰名商标不得“公开叫卖”

  • 2013年修改后的《商标法》第14条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违反这一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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