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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取得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1:26:52
  • 摘要

    商标权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有一定条件的,根据产生的条件和途径的不同,商标权的取得就会出现不同的方式。商标权的取得一般可分为两种方式: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 商标权的取得是指特定的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对其所使用的商标依法申请注册(包括转让注册),经核准后即取得了商标权,从而产生商标法律关系。商标权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有一定条件的,根据产生的条件和途径的不同,商标权的取得就会出现不同的方式。商标权的取得一般可分为两种方式: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商标权的取得图
  • 1.原始取得

  • 也称直接取得,即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具备了法定的条件或经商标主管机关的核准而直接取得商标权。也就是说商标所有人对其使用的商标,其商标权的取得是最初的,是按法定程序由法律直接授予的。在国际上商标权原始取得的原则,随着各国商标法确定商标权原则的不同而不同,大致有以下几种:

  • (1)使用原则。即按使用商标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问题,谁先使用该商标,商标权就属于谁。按照这一原则,某一商标率先使用于商品或广告,公之于众,先使用人就取得了商标权,受法律保护,并可以以使用在先为理由对抗使用在后的人,有权请求撤销后使用人注册的商标。采用使用原则确定商标权归属问题,使注册商标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这不利于商标管理工作,而且一旦发生注册商标争议,又不易查清先使用商标的人是谁,所以世界上只有少数国家的商标法采取使用原则。

  • (2)注册原则。是指按申请注册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问题,即谁最先申请注册,商标权就授予谁。按注册原则,只有经核准注册,注册人才能取得商标权。商标注册是一种法律事实,一旦商标所有人通过注册取得了商标权,就受国家法律保护。凡未经注册的商标不受法律保护。根据这一原则,首先使用商标的人如果不及时申请注册,而被他人抢先申请注册后,也就无法对该商标取得商标权。采用注册原则的国家,商标的注册是取得商标权的必须法律程序。采用注册原则,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将他们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谁先申请注册,商标权就授予谁。同时,也促使商标所有人及时申请注册,有利于商标管理工作。因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注册原则。

  • 我国商标法也采用注册原则。

  • 采用注册原则的国家一般都对申请注册的条件和手续,审查和核准的程序以及异议裁定等作出严格的规定,使商标权的取得和行使都能有法律依据和保障。

  • (3)混合原则。这是使用原则和注册原则的折衷适用。按照这一原则,只要首先使用了某一商标虽没有注册,但可以在规定的期间内以使用在先为由,对抗他人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采用这种原则的国家有英国、美国、西班牙等。2.继受取得

  • 又称传来取得,即商标权的取得不是最初产生的,而是以原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权及意思表示为依据,通过一定的法律事实实现商标权的转移。继受取得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转让合同由受让人向出让人有偿或无偿地取得商标权;二是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由继承人依法继承已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商标权。继受取得无论用哪种方式,都要以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为前提。订立转让合同、被继承人死亡这些都是法律事实,当这些法律事实出现时商标受让人和商标继承人才能取得商标权。

  • 3.我国商标权的取得原则

  • (1)自愿申请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

  • (2)注册原则;

  • (3)特殊情况下的兼顾使用原则。

  • 采用注册原则确定商标权的归属问题,并不排除使用原则在一定条件下所具有的意义。我国《商标法》第29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后一种情况体现了使用原则的作用。

  • 我国商标注册采取申请在先原则。就是说,不同申请人以相同或近似标识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标识。注册申请日期,均以商标局收到齐备的申请案的日期为准。同时,由于我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的成员,商标局承认依“巴黎公约”享有的“优先权”期。只有在相同的注册申请同一天提交或享有同一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的情况下,才考虑“使用在先”。如果申请日与使用日均相同(这种情况极少),则由当事人自己去协商;超过30天达不成协议的,则在商标局主持下,由不同的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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