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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1:26:41
  • 摘要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于1891年4月14日在西班牙马德里签订,并于1892年7月15日生效,以后又进行多次修订。最初只有9个缔约国:比利时、法国、危地马拉、意大利、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士和

  •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MadridAgreementConcerningtheInternationalRegistrationofMarks,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于1891年4月14日在西班牙马德里签订,并于1892年7月15日生效,以后又进行多次修订。最初只有9个缔约国:比利时、法国、危地马拉、意大利、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士和突尼斯。该协定只对《巴黎公约》成员国开放,截至2006年,共有57个成员国。该协定的宗旨是在协定成员国间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图
  • 1989年10月4日,我国正式成为马德里协定成员国,适用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

  • 一、马德里协定的基本原则

  • 马德里协定的保护对象是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这个协定规定:

  • (1)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只要使用一种文字———法文,向一个主管部门递交一份按统一格式书写的“国际注册申请书”,并且交付一次申请费,就有可能取得在两个以上国家的注册。有资格提交国际注册申请案的人,是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的国民和在成员国中有住所或有实际营业场所的非成员国国民。

  • (2)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已在其原属国获准注册的商标。原属国(countryoforigin)的国家注册,在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中一般称为“基础国家注册”。凡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必须以国家注册为基础。国际注册申请必须向原属国商标注册主管机构提出,而不是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出。原属国当局应对申请中的项目进行审查,然后将申请转送商标局。原属国商标主管机关向国际局转送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时,应当说明该商标在本国申请、注册的日期和编号,并证明与本国注册底簿相符。

  • 未在本国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申请国际注册。只有在国际注册之日起满5年后,该项注册同原属国对同一商标的国家注册即相互独立。换言之,在从国际注册之日起5年以内,该项注册与原属国的国家注册还存在着依存关系。在此期间,如在原属国注册的商标不再受法律保护,如因撤回、放弃、驳回、撤销、宣告失效等而失效,则该商标在受国际注册保护的一切国家也丧失保护。自国际注册之日起已满5年的,国际注册即不再依存于原属国的注册,而取得了完全独立。

  • (3)马德里协定规定的商标国际注册有效期为20年,有效期满可以申请续展。续展的宽展期为6个月,在期满后的宽展期申请续展的要按规定缴纳附加费。有关国家不得拒绝续展。

  • (4)商标国际注册使用尼斯协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国际分类。所以,申请中必须按国际分类进行填写。

  • 办理商标国际注册有利于简化手续,同时可以节省费用。申请人只需付一次费用就可以完成国际注册申请,而且还可以缩短注册时间。到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申请商标注册,如通过当地代理人办理国家申请,一年之内不一定可以获得注册。马德里协定成员国则可以按照该协定目前规定的“如果注册申请在一年之内未被核驳,即自动在指定国生效”的条文,缩短注册时间。

  • 但遗憾的是马德里协定没能取得一个世界范围的国际协定所能期望的地理上的普及。美国、日本等经济发达国家和英国、希腊、爱尔兰、丹麦这些欧洲经济共同体国家由于政治、经济、技术等原因没有参加该协定;马德里协定由于只规定法语一种工作语言,这样就限制了许多不使用法语的国家参加协定;而且由于取得本国注册是取得国际注册的前提,这样英美法系靠使用就能确立专有权的国家,就不大可能参加该协定。二、马德里议定书

  • 为了吸引更多的国家,特别是美、英、日这些重要国家参加《马德里协定》体系,1989年6月27日在马德里签订了一个《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该议定书于1995年12月1日生效。截至2005年7月14日,《马德里议定书》的缔约国共有66个国家。

  • 由于有些国家只加入协定而未加入议定书,如埃及等国;也有些国家只加入了议定书而未加入协定,如英国、挪威等国;加上美国和欧共体分别于2003年11月和2004年10月加入了《马德里议定书》,这样到2006年12月1日,马德里协定及议定书的成员国已达77个。

  • 中国于1989年10月4日成为《马德里协定》成员国,于1995年12月1日成为《马德里议定书》的成员国。

  • 《马德里议定书》同《马德里协定》的主要区别如下:

  • (1)依《马德里协定》,只有在原属国获得国家注册后才能进行国际注册。但是,由于各国商标法规定不同,有些在原属国不能注册的商标却可能在其他国家进行注册。因而,《马德里议定书》在这方面作了改变,申请人在原属国获得注册的商标自然可进行国际注册,在原属国递交注册申请而尚未获得国家注册的也可进行国际注册。

  • (2)依《马德里协定》,缔约国在接到国际局将一个商标国际注册延伸到该国的通知后,一年以内可通知国际局拒绝给予保护,但需说明理由。实践表明,一年时间往往太短,不足以进行必要的审查并提出理由。因而《马德里议定书》规定将这一期限延长到18个月,而且可以声明在有异议的情况下,于18个月届满后的更长期间内通知国际局。

  • (3)依《马德里协定》和国际局制定的收费表,缔约国所收的费用很低。而按《马德里议定书》收费由各缔约国自行规定,收费就比较高,申请人也就不会随便轻易指定许多延伸国,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 (4)国际注册因原属国基本注册被宣告无效而被国际局撤销时,该国际注册可转成各指定国的国家申请,以国际注册日为申请日。如国际注册享有优先权,则转成各指定国的国家注册也可以享有优先权。

  • (5)依《马德里协定》,必须用法语撰写商标国际注册申请,这对许多国家,特别是以英语为母语的国家就非常不方便。按照《马德里议定书》,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可以用法语,也可以用英语,这是1996年1月18日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有关该协定的议定书的共同实施细则》第6条第1款所规定的。2004年4月西班牙语被列为马德里体系的第三种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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