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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概念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0:50:10
  • 摘要

    在我国,多数学者认为,“驰名商标并不是商标法上的一种特殊商标,而是法律为所有商标提供的一种可能的特殊保护”。通常而言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享有较高的声誉,并为社会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 驰名商标这一概念,最早出现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第6条之2,但该公约并未给出驰名商标的定义。后来由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大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会于199年9月通过的《关于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的联合建议(包括国际局编拟的解释性说明)也未提及“驰名商标”的定义。多数国家的商标法也未对驰名商标下定义。在立法中,人们更常见的是各国的主管机关通过立法来解释认定驰名商标时应考虑的各种因素。因此,对于什么是驰名商标这个问题,目前国际公约和多数国家的立法都未作出回答。

    驰名商标的概念图
  • 在我国,多数学者认为,“驰名商标并不是商标法上的一种特殊商标,而是法律为所有商标提供的一种可能的特殊保护”。通常而言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享有较高的声誉,并为社会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 我国于1982年颁布的《商标法》中并无关于驰名商标的规定,但自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以后,我国商标主管机关对于《巴黎公约》成员国的驰名商标也在实务工作中给予了应有的保护。从1989年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始对国内的驰名商标进行认定1995年2月,国务院保护知识产权办公室制定了《有效保护及实施知识产权的行动计划》,正式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作出明确的规定。为了规范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国家工商行政局在1996年8月14日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将驰名商标定义为: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该定义的缺陷显而易见,它将驰名商标的范围限定在“注册商标”之中,完全排除未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可能性,这与《巴黎公约》第6条之2所确立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相违背。根据《巴黎公约》第6条之2的规定,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以其注册商标为条件。对此,多数国家的立法都作了类似的规定。由此可见,《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将驰名商标完全限定于注册商标范围内,使驰名商标的保护水平大打折扣。

  • 2001年修改后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增加了对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规定。200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又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该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原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此外,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7月17日公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年10月12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文件也有关于驰名商标的规定。

  •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则对驰名商标的定义作了修改:“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通过这一修改,原被《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排除在外的“未注册”商标也获得了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可能性,这就与《巴黎公约》第6条之2的基本精神相一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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