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资讯中心 >  商标的概念

商标的概念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0:49:11
  • 摘要

    商标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在其商品上使用的具有显著性特征,能够区别商品来源的标记。

  • 商标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在其商品上使用的具有显著性特征,能够区别商品来源的标记。

    商标的概念图
  • 商标是商品上使用的标记。商标是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的产物,是与商品经济相联系的。在商品经济出现以前,产品上的标记不属于商标的范畴。

  • 商标是具有显著性的标记。显著性是指商标的独特性或可识别性。商标的特性愈显著,它的作用就愈能充分发挥出来。显著性是商标基本特性之一,不具备显著性的标记,如机械行业的“V”符号,是用来表示产品光洁度的通用符号,不具有显著性,不能作为商标。

  • 商标是区别商品来源的标记,这是商标的本质特征。商品生产者为了宣传、安全以及保护商品等目的,通常在品上标有一些符号、文字或图案,如毒品上的骷髅标记,防雨防潮的雨伞标记等等。这些标记不能说明商品来源,不能称为商标。

  • 只有具备上述的显著性特征和能够区别商品来源的标记,才符合商标质的规定性的基本要求。

  • 在人类社会经济生活中,有些标记近似于商标,如商品装璜、服务标记、商号、商务标语等等。明确这些标记与商标的关系是进一步理解商标概念的前提条件。

  • 装璜是商品包装上的装饰,它的作用在于美化商品,使商品美观醒目,吸引顾客注意,刺激顾客的购买欲望。装璜与商标根本区别在于,商标是专用的,一般很少改变;装璜不是专用的,它可以随着市场需要随时加以变动。而且商标注重于显著性,以便与其他厂家的商品相区别,装璜则着力于宣传与美化商品,图形面积较大,且多为宣传商品的实质性内容,如猪肉罐头包装上的肥猪图案。当然,这种区别并非是绝对的。如果商品“全包装注册”,则整个商品包装都应受到法律保护。在这种情况下,装璜也成为专用标记。

  • 商号是厂家字号或企业名称。它虽然也是受法律保护的种产权,但并不等于商标。当然有些商号声誉很高,又易记易背,习惯上被认为是其商品的代表,如“同仁堂”中药,“盛锡福”帽店等等。这些企业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后,其商号可以作为企业名称而受到法律保护。但只有当企业用商号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后,商号名称才能得到与商标同样的保护。服务标记是企业为了使自己所提供的服务与其他企业相区别,或者为了表明企业服务项目而设置的标记。通常用于金融、邮电、旅馆等服务性行业,如我国民航使用的“CAAC”符号就是一种服务标记。服务标记与商标具有同样的作用只是运用于不同的对象,因此,许多国家也将其纳入商标法调整的范围之内。服务标记虽然在我国早已存在,但目前尚未纳入法律调整范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对于服务标记的法律调整也将是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

  • 此外,还应将商标与商品名称区别开来。商品名称可以分为商品通用名称与商品特定名称两类。商品通用名称是指一类商品所共用的名称,如自行车、雪花胥等等。它不是商标,相反,有些通用名称却是由商标转化而来的。如“阿斯匹林”(Aspirin)是原来德国拜耳公司的著名商标,后来成为通用药品名称,不能再作为商标使用,失去了商标的专用性。这种转化实际上使商标所属企业丧失了商标所有权。所以,国外企业对商标使用情况极为重视,防止他人将其商标用做商品通用名称。

  • 商品特定名称是在商品名称前冠以该商品的产地、性能或特点。以酒类商品为例,如“贵州茅台”、“五粮液”等都是商品特定名称。商品的特定名称也不是商标。但是有些商品的特定名称由于相传沿用,往往被误认为商标,引起消费者误认误购。同时,因为特定商品的名称并非专用,所以某些企业便利用特定商品名称假冒名牌商品,扰乱社会秩序侵害消费者利益。因此,应该将商品特定名称与商标严格加以区别。

顾问图片
还有“商标购买”的更多问题?,提交信息立即获取解答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