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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0:47:58
  • 摘要

    所谓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是指商标注册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商标注册并非想怎么注册就怎么注册,没有规则可循,而是必须遵循一定的基本准则。

  • (一)商标注册申请原则的概念

    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图
  • 所谓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是指商标注册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商标注册并非想怎么注册就怎么注册,没有规则可循,而是必须遵循一定的基本准则。

  • (二)自愿原则

  • 所谓自愿原则,又称自愿注册原则、商标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所有的商标,是否申请注册,由其自己根据情况自行决定。

  • 自愿原则包含两层意义,一是商标是否需要注册,由商标所有人自己决定,他人包括商标主管机关是不能决定商标是否需要进行注册;二是商标主管机关只能就商标所有人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依法进行审核,依法决定是否准予注册,而不能主动给没有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进行注册。

  • 需要说明的是,既然商标注册实行自愿原则,这就表明商标所有人也可以不申请商标注册。然而,由于只有经过注册的商标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商标所有人虽然可以不申请商标注册,但由于没有取得商标专用权,不受法律保护,所以也就不能禁止他人使用自已未经注册的商标。

  • 实行商标自愿注册原则,也有一定的例外,即某些特定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否则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此即为《商标法》第六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按照目前的规定,人用药品与烟草制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否则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8年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规定,人用药品包括中成药(含药酒)、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上述这些商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此实际上是一种商标强制注册制度,是商标自愿注册原则的一个例外。(三)申请在先原则

  • 所谓申请在先原则,又称为商标注册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都提出了注册的申请,只给申请在先的商标予以注册。商标注册中的申请在先原则,是目前绝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商标法律制度中规定的一项原则,我国也实行这一原则。

  • 确立商标注册申请在先或者与之相对应的使用在先的原则其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商标一经注册即可取得商标专用权如果同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申请注册,究竞将该商标专用权授予何人。

  • 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之所以确立商标注册的申请在先原则,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可以确定一个比较容易判断的标准,即申请日期。因为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作为一个客观事实,谁先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是比较容易查明和判定的。如果采用使用在先的原则,则必须查明谁先使用了商标这一事实,而是否使用商标以及从什么时候开始使用商标等情况,并不是由申请人自己说了算,需要由证据来证明,而该证据是否就是客观事实的真实反映,仍需进行审查。所以采用使用在先的原则,将会给商标主管机关带来相当大的工作量。同时,既然商标注册申请实行自愿原则由商标所有人自已决定是否申请注册,如果商标所有人重视自己的商标,希望取得商标专用权,则应当早日提出注册申请,以便早目取得商标专用权,而不应当一方面在使用商标,另一方面对是否取得商标专用权漠不关心。如果商标所有人只关心使用商标,而不关心自己在法律上对该商标拥有何种权利,只是由于发现他人也在使用自己的商标时才去主张权利,等于是将自已本来可以享有的具体而又明确的权利变得具有不确定性,需要再去寻找支持自己权利主张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权利。所以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实际上是有利于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利益的。

  • 当然,客观事物是复杂多样的,申请在先作为商标注册的项原则,也并非是绝对的排斥使用在先原则的运用,当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在同日提出洼册申请的情况下,当一个未经注册的商标已经广为人知即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而被他人申请注册的情况下等,也需要适用使用在先的原则,以确定商标专用权的最终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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