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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司法保护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0:47:11
  • 摘要

    根据修改后的《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1.民事诉讼。根据修改后的《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是说,当事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不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解。请求调解而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事人不请求调解也可以直接依照院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司法保护图
  • 2.商标侵权案件的司法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所讲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 3.赔偿数额的确定。修改后的《商标法》第五十六条就赔偿数额问题作了如下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是关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计算方法的规定。该规定是这次修改《商标法》时新增加的一条规定。增加这一规定有下述两点考虑:一是加入WTO的需要。按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的规定,损害赔偿费用应当足以弥补因侵犯知识产权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司法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向权利持有人支付其开支。二是正确及时处理这方面纠纷的需要。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侵权纠纷中调查取证比较困难需要一些必要的开支;现实生活中,很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因为处理注册商标侵权纠纷时费钱,打赢了官司赔了钱,得不偿失,急需法律明确这方面的规定。对于增加的这一规定需要说明的是:

  • (1)根据修改后的《商标法》的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纠纷案件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时,应当如何确定侵权损害赔偿的数额,规定了三种计算方法:

  • 第一,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确定。如何具体计算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因他人侵权所受的损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于问题的意见》(1999年12月29日发布)中规定,被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受到的损失是指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为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所减少的利润或者侵权人销售正常商品的平均利润率的积。间接损失为被侵权人承担的因调查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所支付的代理费、调查费等合理费用。第二,按照侵权人侵犯专利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199年11月22日发布)的规定,在商标侵权案件中,侵权人所经营的全部商品(已销售的及为存的)均应计算非法经营额。对于生产、加工商标侵权商品的其非法经营额为其侵权商品的销售牧入与库存侵权商品的实际成本之和;对于侵权人的原因导致实际成本难以确定的,视其库存商品的数量与该商品的销售单价之乘积为实际成本;没有销售单价的视其库存商品的数量与被侵权人的同种商品的销售单价的乘积,为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对于经销商标侵权商品的,其非法经营额为其所经销的侵权商品的销售收入与库存侵权商品的购买金额之和;购买金额难以确认的,以其库存商品的数量与被侵权人的同种的销售单价的乘积为库存商品的购买金额;对于侵权商品的成本或者购买金额高于销售收入的,其非法经营额则为该商品的成本或者购买金额。

  • 第三,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按照上述规定,在确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时,首先应当按照上述的两种方法计算。只有当权利人所受到的损失及侵权人受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时,才应适用法定赔偿额。

  • (2)修改后的《商标法》规定的计算方法,主要是供人民法院在审理注册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注册商标侵权赔偿额进行调解时适用。如果当事人双方自愿商定用其他计算方法确定损失赔偿额的,只要是公平合理的,人民法院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都应当准许。

  • (3)根据修改后的《商标法》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能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对这种规定,有些人称之为善意侵权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这一规定是这次修改后的《商标法》新增加的规定,增加的这一规定和2000年8月修改的《专利法》所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对于新增加的这一规定,学习使用时应注意三点:

  • 第一,这种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但该侵权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该行为之所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其理由就是,其属于善意侵权。

  • 第二,不承担赔偿责任人需要提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证明:是,本人确实不知道自己销售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二是,商品属于合法来源,即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能说明提供者。

  • 第三,善意侵权人被发现后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如果不停止而继续销售则应属于故意侵权,并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4.诉前证据保全。修改后的《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木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釆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这是为了有利于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保全有关证据而增加的一条规定。对此需要说明的是:

  • (1)诉前证据保全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是:

  • 一是,在起诉前存在紧急情况,即存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

  • 二是,当事人提出申请。即“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也就是说,诉前证据保全,需要有当事人的申请,如果没有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应依职权作出。

  • 三是,必须立即申请证据保全,不能等到起诉后。

  • 四是,人民法院要求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已经提供了担保。该担保可以是具体的财产担保,也可以是银行担保,或者其他信用担保。

  • (2)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需要立即进行。按照修改后的《商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进行审查,并以裁定的方式作出。人民法院一旦作出裁定进行保全,就必须立即开始执行。

  • (3)保全解除。按照修改后的《商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一旦作出了保全措施,申请人必须在人民法院作出采取保全措施后的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申诱人没有在这个时间内进行起诉,作出采取保全措施裁定的人民法院,则依法解除该保全。如果该保全给有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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