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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可以不备案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0:43:48
  • 摘要

    (一)邱XX侵犯“永和”商标案(二)商标许可合同不是必须备案

  • (一)邱XX侵犯“永和”商标案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可以不备案图
  • 1995年国家商标局核准我国台湾地区弘奇公司申请注册由文字“永和”、拼音字母"YUNG-HO”及图形“草帽脸”构成的组合商标。2001年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我国台湾地区弘奇公司将该商标转让给美国萨摩亚永和公司(以下简称永和公司)。2001年弘奇公司与永和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永和公司许可弘奇公司使用该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期限自2001年12月30日起至2006年12月30日止,该合同报国家商标局备案。后双方延长许可时间,又向国家商标局报请备案商标许可合同,国家商标局尚未下发备案通知。2004年9月邱xx开设“南昌市东湖新一代永和豆浆店”,并在招牌、价格宣传单、外卖袋等上使用“永和豆浆”的字样。2005年1月,弘奇公司发现邱xX使用“永和豆浆”字样后起诉邱xx商标侵权。起诉时,弘奇公司原来备案的许可合同到期,邱xx认为弘奇公司合同到期,无权起诉自己。法院认定邱Xx侵权成立,判令邱xx向弘奇公司支付赔偿金人民币4万元。邱xx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西省高院提起上诉,高院维持了侵权的判决。

  • (二)商标许可合同不是必须备案

  • 商标许可需要备案,历次的商标法都有相关的规定,最新修订的商标法第40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1997年8月1日颁布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具体规定了备案的程序等。但是虽然法律规定商标许可必须备案,却都没有规定如果不备案将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备案又较麻烦,所以实践中大都选择不备案。商标法这个没有意义的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出台后失去了效力,该《解释》第19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这条规定明确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不是必须要备案的,所以在诉讼中提出因商标许可合同没有备案而否定他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是没有意义的,邱xx的抗辩理由当然不会被法院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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