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资讯中心 >  为什么要申请驰名商标

为什么要申请驰名商标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0:43:29
  • 摘要

    一、政府对驰名商标有重奖。二、驰名商标是崇高的荣誉称号。三、法律对驰名商标有特别保护。

  • 随着各地政府对驰名商标奖励的加大,驰名商标受到人们广泛关注,想申请驰名商标的企业越来越多。但是,与其受到的关注程度相反,人们对驰名商标以及驰名商标的认定并非了解很深。本文拟对驰名商标进行全面介绍,以便加深人们的了解。

    为什么要申请驰名商标图
  • 一、政府对驰名商标有重奖

  •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5年11月发布了《关于印发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及国家、省名牌产品称号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其中有关奖励条件及标准的规定十分具体,即对于获得国家驰名商标或国家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在鞍山地区实际纳税2000万元以上的要奖励200万元人民币。在我国几乎每个省以及诸多的地级市都有相类似的规定。几百万的现金确确实实流进企业的腰包,以后还会有其他的一些实在的优惠,优惠的存在当然促进了各企业申请的积极性,这也是目前企业对驰名商标申请趋之若鹫的一个原因。

  • 二、驰名商标是崇高的荣誉称号

  • 我国以前驰名商标认定方式为主动认定,直接由国家工商局认定某商标为驰名商标即可。由于认定的极少,全国几百万个商标,但是驰名商标却只占几百个,堪称万里挑一。另外,由于认定的条件非常严格,所以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也是一种荣誉称号。现在,申请“中国驰名商标”的渠道放开了,法律也规定了具体的认定途径,于是大量的企业都要申请“中国驰名商标”,这里面除了追求政府给予的高额奖励目的外,更多的是基于对效益的考虑。企业不惜重金取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他们最关心的是能不能将这几个字打在产品上,在广告中宣传,以此扩大在普通消费者心目中的地位。于是“中国驰名商标”越来越被符号化,甚至异化为商标领域至高无上的称号。企业热心于取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是因为对于消费者而言“中国驰名商标”更加容易得到普遍的认可。“驰名商标”将成为消费者对企业综合实力和产品质量和企业信誉的高度评价。

  • 三、法律对驰名商标有特别保护

  • (一)法律对驰名商标有哪些特别保护

  •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与1999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会通过的《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建议和注释》是一致的。法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方式分两种:一是“不予注册”;二是“禁止使用”。和普通的注册商标相比,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要广一些,普通商标一般仅限于在同一类商标中,而驰名商标却可以跨类进行保护。比如想用“长城”做商标,用在商品分类表第33类(葡萄酒)上,如果是普通的注册商标,一般来讲只能禁止他人在第33类使用“长城”或类似名称作为商标使用,而当“长城”成为驰名商标后,就要神气多了,可以禁止别人在其他类别上使用“长城”作为商标,不管是做桌椅板凳的,还是卖酱油醋的,都不可以用“长城”做商标。具体而言,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1.如果某商标或该商标的主要部分在与使用某驰名商标的商品和/或服务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和/或服务上使用、提出注册申请或注册,而该商标或商标的主要部分构成对该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并易于造成混淆的,该商标将被拒绝注册,即使获得注册也将被禁止使用。和普通商标相比,该禁止使用的范围扩大到了不相同和不相类似的商品上。

  • 2.当驰名商标与企业名称(商号)发生冲突时,只要驰名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就可以向主管机关提出撤销该企业名称的申请。

  • 3.如果某域名或该域名的主要部分构成对某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且该域名是在恶意注册或使用的情况下,驰名商标注册人有权请求主管机关裁决,对发生冲突的域名进行注册的机构撤销注册,或将其转让给弛名商标注册人。

  • (二)我国对国外驰名商标的保护

  • 中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并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必须要履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保护成员国在中国已注册或者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是中国应尽的义务。中国政府为更好地履行义务,对国外驰名商标实施特别保护,修改了国内相关法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 1.对于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国外驰名商标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 修改后的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 2.对于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国外驰名商标的要承担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这实际上就是为了更大范围地保护国外的驰名商标,即使没有在中国注册也给予相当的保护。

  •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国外的商标在中国享受特别保护的前提条件必须是驰名商标,由此就引申出一个问题,即中国对国外驰名商标的认定问题。在国外通过任何途径取得的驰名商标,并不能在中国直接被认可为驰名商标。要想在中国获得特别的保护,最好的办法就是在中国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目前已经有“本田”等许多国外商标在中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中国政府也切实地将保护落到实处。例如,中国国家商标局曾应意大利费列罗有限公司的申请,撤销了张家港市乳品一厂抢先注册在相同商品(巧克力)上的“金莎及图”商标。

顾问图片
还有“商标购买”的更多问题?,提交信息立即获取解答

相关文章推荐

精选商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