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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权有哪些罪名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0:43:05
  • 摘要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二)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三)非法制造他人商标标识罪

  • 我国刑法第3章第3节规定的都是知识产权罪,从第213条到第219条规定了7种知识产权罪,其中涉及商标的有3种,下面分别介绍我国刑法规定的3种与商标权相关的罪名:

    侵犯商标权有哪些罪名图
  •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 〈案例1〉

  • 温州人向Xx擅自加工制售假冒ZIPPO、BOSS商标的砂轮打火机,被温州市工商局现场查扣ZIPPO商标打火机97370只,价值人民币87633元,BOSS商标打火机5350只,价值人民币4280元。温州市鹿城区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向Xx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 〈案例2〉

  • 张xx伙同韦Xx等人在佛山市棉纺厂其开设的惠而顿公司内利用回收的旧“惠普”硒鼓、墨盒进行再生产,然后贴上“惠普”商标的标识以及用有“惠普”商标标识的包装盒进行包装后进行销售。张xx将其中的“惠普”商标的硒鼓3133个及“惠普”商标的墨盒13745个销售给张Xx等人,销售收入达人民币1294650元。法院判决:被告人张x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 〈分析〉

  • 1.“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

  • 有关“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案例在网上可以检索到很多,说明这种罪还是比较普遍的。“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商标法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人的同意,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场,情节严重的行为。“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如何处罚?这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从法律规定上看,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 (1)行为人在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时,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注册商标所有人”即商标注册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就是行为人在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时,没有征得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所以本罪应当严格和商标许可发生的民事纠纷区分开。在商标许可中,可能有些手续并不齐全,操作并不规范,当被许可人拒绝支付许可费时,许可人有的会考虑以“假冒注册商标罪”来威胁被许可人,或者通过这样的手段来强制被许可人支付许可费。因为刑事手段直接让当事人面临牢狱之灾,对当事人的威慑力非常之大,在实务操作中这个罪比较容易被滥用。

  • (2)行为人实施了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行为。即要求在同一种商品上和使用相同的商标。这两个“相同”必须一并具备。现实中更多的是将他人比较有名的商标改头换面,使消费者误认为是有名的商标,这种行为属商标民事侵权行为,不构成本罪。现实中傍名牌的行为有千百种,都是打擦边球想方设法将自己装扮成名牌的样子,目的是使消费者混淆自己与名牌的区别,这些都是民事侵权,而不构成本罪。那么如何把握这个罪名,其实很简单,假冒商标就像制作假钞,把它做成真的样子,越真越好;而傍名牌只是将自己打扮成名牌的样子,样子像,但是还保留自己的特色,以便和名牌做区分。就像上述案例中的张某某假冒惠普的墨盒,假的东西当成真的东西卖给消费者,这才构成刑事犯罪。

  • 假冒商标严重者是要坐牢的,在现实中,对于傍名牌的行为和假冒的行为大家还是分得清的。但是现在有一种非常危险的情况,值得大家注意。在农村或城市我们都可以看到有许多人用的、穿的都是标有NIKE、PUMA等世界顶级名牌商标的产品。这些世界名牌,价格非常的昂贵,别说是收入较低者,就是一般收入者可能也消费不起。那么对上述现象最合适的解释就是,他们中大部分人购买的都是假冒产品。这种情况大家也是司空见惯、心照不宣的。在北京原来的秀水街就以假冒名牌而闻名世界,大家都知道是假冒的,但由于价格相差巨大,且常有“假冒但不伪劣”之称,因此无论中国人还是外国人都有很大的购买兴趣。这样大家就产生了一个误解:假冒商标,只要价格差别大,大家明知是假的就不构成“假冒商标罪”,充其量只是普通的商标侵权。这是一种危险的错误,尽管在现实中很多地方,很多时候都是这样处理的,但是这个罪名的构成却并非如此。没有经过他人同意,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相同的注册商标,只要销售额或收入达到一定的量就可以构成,个案一时的处理结果并不具有普适性。

  • (3)行为人实施了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情节严重。情节严重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非法所得数额较大,给商标所有人造成较大损失或其他严重情节等。在非法律人士看来,法律是神秘的,什么是“情节严重”?什么是“情节特别严重”完全是法官自己说的,所以只要把法官搞定就“情节不严重了"o其实法律的适用是非常严格的,法官只能依法判决,普通百姓所能看到的只是基本法律,法律后面的解释,实施细则他们并没有去检索,所以容易产生误解。关于什么是“情节严重’,什么是“情节特别严重”,以下在引用具体的法律规定中会有所体现。

  • 2.“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处罚

  • 刑法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犯罪,规定了两个处罚档次,即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解释)中的规定,以下情形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1)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上述案件中温州人向xx的非法经营额在25万元以下,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被判处6个月的拘役应当说是比较轻的,两高解释是2004年12月出台的,该解释的出台明显加重了处罚力度。

  • 以下情形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1)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 上述第二案例判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因为非法经营的数额比较大,达到100多万元。

  • (二)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

  • 〈案例〉

  • 在某案件中,被告冯Xx在明知他人提供给其的洗发水为假冒宝洁(中国)公司生产的飘柔、海飞丝、潘婷等品牌的情况下,先后7次向应Xx、谷Xx二人销售货值约150余万元人民币的上述产品,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被告人应XX、谷xX在明知冯xx提供给其的洗发水为假冒宝洁(中国)公司生产的飘柔、海飞丝、潘婷等品牌的洗发水的情况下,先后7次共同将冯xx提供给其的货值约150余万元人民币的假冒宝洁(中国)公司生产的飘柔、海飞丝、潘婷等品牌的洗发水销售给日化产品经销商黄XX,二人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法院认为,被告冯xx、应XX、谷xx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决被告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各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 〈分析〉

  • 1.“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的构成

  • 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是指违反商标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构成该罪的前提条件是“明知”即明知是假冒商标的商品还要销售,对于何为“明知”这两个极易让人找到开脱理由的字样,法律、法规规定了一些具体的判断标准与依据。两高解释第9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

  • (1)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 (2)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 (3)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 (4)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 2.“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的处罚

  • 刑法第214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犯罪,规定了两个处罚档次,即销售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1)数额较大

  • 两高解释第2条:“……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 (2)数额巨大

  • 两高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 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判刑依据与假冒商标罪是不一样的,假冒商标罪判刑的依据有两个:非法经营数额和非法所得,而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判刑的依据则只有一个:销售金额(其实销售金额可以认为就是非法经营数额)。两罪的标准是一样的,非法经营数额(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25万元以上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上述案例中,几名被告的销售额有150多万元,为什么最终只判处了3年的有期徒刑?这是在2004年前两高解释没有出台的案例,两高解释明显加重了对知识产权犯罪的处罚,该案如果发生在两高解释出台后,几名被告的刑期将都是3年以上。

  • (三)非法制造他人商标标识罪

  • 〈案例〉

  • 闹得沸沸扬扬的4起销售假冒“燕京啤酒”商标案,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宣判。主犯张xX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其他几名从犯和销售假商标者也分别被处以3年、1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判处罚金。案件的实际情况是,张XX先后多次分批向赵X>;、李*>;、孙>;>;、康>;X等人购买总计400余万件非法制造的燕京啤酒注册商标标识,并从山东德州、荷泽等地运到北京。后张xx又伙同其他人在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市场等地,将上述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成套销售给杨XX、王X等人,除从张XX暂住处扣押以及从莲花池客运站截获的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外,其余100余万件均已对外销售。

  • 〈分析〉

  • 1.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构成

  •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这种构成比较好理解,不做详细的解释。

  • 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处罚

  • 刑法第215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两高解释第3条规定了几种情节严重的行为:

  • (1)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2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 (2)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1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1)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10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 2)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5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 涉及商标的犯罪有3种,处罚的依据却各不相同。与假冒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不同的是本罪量刑的依据有3个:第一,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数量;第二,非法经营额;第三,违法所得额。三个罪又有其相同点,就是根据非法经营数额的量刑是一样的,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

  • 以上案例中被告人非法制造的他人商标标识达到400万件,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所以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

  • 还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本罪是选择罪名。如果只是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商标标识,那么构成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商标标识罪,如果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商标标识,构成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商标标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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