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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商标的运用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0:41:22
  • 摘要

    注册商标的目的是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通过法律的保护,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力求创立自己的商标品牌。为了达到这一目的,确保自己的利益,企业往往都制订一些适合自己的实际特点的商标战略。

  • 注册商标的目的是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通过法律的保护,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力求创立自己的商标品牌。为了达到这一目的,确保自己的利益,企业往往都制订一些适合自己的实际特点的商标战略。例如,在现有使用的注册商标基础上,进行保护防御性商标注册,是其中较常用的手段之一。这些战略性注册商标通常有“联合商标”,“防御商标”等。

    防卫商标的运用图
  • 1.防卫商标的作用。

  • 商标是企业的名片,经常面临着被抢注、被弱化等危险,而防卫商标的注册是一种主动的防御,也体现出商标注册人防患于未然的长远意识。为了提高无形资产价值,加强国内国际市场竞争力,企业应该采取包括防卫商标在内的多种策略对商标进行保护。

  • 首先,防卫商标注册是最有力的保护手段。从商标专用权来讲,可以扩大基础注册商标禁止权或排他权的范围,在防卫商标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他人申请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注册将被驳回;.从保护驰名商标的角度来讲,对于与驰名商标有可能产生混淆的商标虽然可以根据商标法第9条、第28条直接予以驳回,但防御商标制度可以对他人的注册防患于未然,保证商标注册人最前置的法律救济。

  • 其次,防卫商标注册可以创造巨大的经济效益和市场价值。它不仅是保护企业通向市场的通行证,还是企业的一项重要无形资产。“万宝路”集团总裁马克思?韦尔对商标的价值有一精辟的论述:名牌就是企业的最大资产,企业的品牌如同储蓄的账户,当你不断用产品累积其价值,便可尽享其利息。企业将基础注册商标和防卫商标加以有效、灵活地运营,可以提高企业总体资产质量,成为企业创造优良融资环境的有效手段;它还是合资合作中资产作价的量化指标之一;在产品宣传中,防卫商标价值在于能够给大众或媒体以确切的信息,有利于扩大品牌知名度;防卫商标注册成功后还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也是一笔非常可观的收入。如为防止“安溪铁观音”被恶意“克隆”,安溪县茶业总公司在45类商品或服务上都申请注册“铁观音”商标,即“防卫注册”。安溪县茶业总公司在第38、39、41类商品上注册“铁观音”商标。至此,“铁观音”在45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防卫商标,目前已被核准注册达24类,经初审公告达34类。

  • 再次,防卫商标可以为企业综合性、多元化发展奠定基础。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综合性、多元化发展”已成为实力雄厚的大型企业的战略发展方向。杭州娃哈哈集团当初并没有想到自己会生产医用保健品、瓜子乃至童装,但它比较有远见,有强烈的防御商标保护意识,在这些商品上都注册了商标,取得了比较好的市场效果。然而某些企业在创业之初仅仅在核心产品上注册商标,等到经营规模扩大后才发现,该商标在其他多个商品或服务上已被他人抢注,自己已不能够使用该商标开拓市场,或只能付出高额的商标使用许可费,令人悔之晚矣。

  • 2.联合商标。

  • 联合商标一般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若干近似商标。这些商标中首先注册的或者主要使用的为主商标,其余的则为联合商标。例如一家食品商因“乐福口”、“口乐福”、“福口乐”等联合商标,形成了一道“防护墙”,使他人无法侵犯。

  • 在实践中,当一个商标注册成功之后,尤其是成名之后,往往会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有意或无意的出现一些其他近似商标。在我国,企业众多,市场经济起步较晚,人们的商标法律意识正处于“初级阶段”,在这种情况下,这种现象不可避免。此外,由于不同的人对商标所构成文字、图形的读音、含义、寓意、构成等的直观感觉不同,会出现不同的主观判断结果,因此要准确判断两个以上的商标是否构成近似甚为复杂,也相当困难。虽然,对于这些情况,我们可以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异议、争议、撤消注册不当或者通过工商管理部门以《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版)等法律手段来解决保护。但是这种保护总是被动的,范围也是有限的,而且对企业来说,需要付出长期而巨大的精力,尤其是异议、争议、撤消注册不当之类的案件,所需时间起码长达2年以上甚至更多,稍有不慎,则极有可能前功尽弃,影响极大。因此,联合商标的注册,目的不是为了使用所注册的每一个商标,而是在主商标周围建起一道防火墙,起到积极的主动防卫作用,阻止他人注册和使用近似商标,使动机不纯者无隙可乘。同时这些商标又能起到商标的储备作用,一旦市场需要,可以主动方便地调整商标策略,推出备用商标。

  • 虽然联合商标在我国《商标法》中没有明文规定,但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3日版)第25条第2款的规定中已含有联合商标的意思,并在客观和实质上已被应用。由于联合商标是相近似的若干商标的相关群体,它们只能属于一个商标所有人,不能分拆转让;同时联合商标中只要有一个商标被使用,即可视为全体联合商标被使用,因此,联合商标中未被使用的商标不受《商标法》第44条第(四)项“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有可能被撤消该商标的规定之限。

  • 3.防御商标。

  • 防御商标是指较为知名的商标所有人在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以外的其他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若干相同商标,目的是为防止他人在这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使用相同的商标。原商标为主商标,其余为防御商标。

  • 根据我国《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版)第51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很显然,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它不涉及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从本质上讲,商标侵权行为一般仅限于有竞争关系的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在无竞争关系的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一般不构成侵权。因此,在现实的市场活动中,常常有人有意或无意的利用了这一点,他们不想.自己付出辛勤努力,而是随意复制或模仿他人具有独创性的商标,尤其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使用或注册在与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之外的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企图借用知名商标品牌多年苦心经营而形成的影响力“搭便车”,以欺骗公众,获取不正当竞争的利益。这种“克隆”商标的现象是当今市场活动中较普遍存在的,它极有可能引起消费者对商品出处或企业的混淆,严重影响商标权所有人的商标信誉或企业信誉。

  • 对于这一类商标被不正当“克隆”的现象,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如《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版)第13条,第31条,第41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二)项、第21条第2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及《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对此已有相应法律上的规定和特殊保护措施,但是它仅限于“被公众所熟知”的知名度较高、显著性较强的商标,而且其“知名度和显著性”程度的具体定性除了已被国家或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夕卜,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针对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各种因素判定。而对于知名度尚不高或尚无法确定的商标来说,则无法保护。因此,注册防御商标对一些商标具有独创性,宣传广告投入巨大,力求创立驰名品牌形象的企业来说,具有实质性的战略意义。

  • 我国《商标法》对注册防御商标的问题未作规定。对于尚未达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驰名”程度的商标,在注册防御性商标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 1.商标构成要素是否具备独特的显著特征。由于防御商标需要在多个不同的非类似商品或服务的类别中进行注册,如果商标缺乏独特的显著特征或者显著特征较弱,则很有可能在某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中已有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注册在先而无法注册,即使获准注册的话,也极有可能因自身先天不足,而无法对主商标起到防御保护作用。

  • 2.《商标法》第44条第(四)项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有面临被撤消的可能。注册防御商标的目的,并非是要立即使用这些商标,而是限制他人在某些其他相关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注册与主商标(被防御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起到一定的防御保护作用,同时又能为未来企业发展预留“伏笔”。所以,注册防御商标时必须考虑到如何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9条第2款的规定“使用”商标,否则就失去其存在的意义了。从实质上说,《商标法实施条例》中所指的“使用”涵盖的范围非常广。事实上,除了商标注册人已不存在或商标已被废弃的情况外,一个有用途的商标因“未使用”原因而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撤消的先例是极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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