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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丑化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0:41:08
  • 摘要

    所谓丑化,是指将他人驰名商标使用在对该商标的良好声誉和形象会产生贬低、玷污、损毁作用的商品或服务上的行为。丑化他人商标,不管是戏谑、贬低或污损、毁誉,抑或曲解、诬蔑,都会对该商标的声誉造成严重损害,引

  • 所谓丑化,是指将他人驰名商标使用在对该商标的良好声誉和形象会产生贬低、玷污、损毁作用的商品或服务上的行为。丑化他人商标,不管是戏谑、贬低或污损、毁誉,抑或曲解、诬蔑,都会对该商标的声誉造成严重损害,引起消费者的不良心理反应和不愉快联想,削减其消费欲望,从而降低了该商标商品的市场竞争力,因而危害性更大。

    商标丑化图
  • 在实践中,丑化既表现为有意地贬低、矮化、污损他人驰名商标的行为,也包括无意中使用而给他人驰名商标造成负面效应的行为。污损贬低的丑化行为常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在有伤大雅、伤风败俗或有悖人们心理和生活习惯的背景下使用驰名商标。例如“麦当劳”是食品快餐业的驰名商标。如果有人将它用在了妇女卫生巾上,很显然,将“麦当劳”美食与卫生巾联系到一起必然会使消费者感到不快甚至厌恶。另一种情形是将高档商品的驰名商标使用在低级的普通商品之上。例如在“Steinway”一案中,被告将原告使用于钢琴上的“Steinway”商标用来指示啤酒罐开启把手,原告诉称这是一种矮化贬低行为,法院支持了原告的主张,认为“被告将‘Steinway,商标同其商业活动及商品联系使用的行为,如果不加以制止,原告高质量的钢琴产品,势必会同被告廉价批量的产品相联系,同销售被告产品的商店、小铺相联系,而这种联系必然会损害原告只生产或赞助高品位、高质量、高档次钢琴的声誉和形象。”无意中使用也可能产生丑化影响。有一个典型案例就是1923年德国联邦法院所判的“4711”香水案。该案原告是著名的“4711”香水的制造商,被告是一家污水清理公司。原告诉称被告在其污秽不堪、臭气熏天的卡车车厢印有“4711”字样,是对原告驰名商标“4711”香水的丑化行为,请求法院予以禁止。

  • 而事实上,“4711”恰巧是被告公司的电话号码,被告在其卡车车厢上标印公司电话号码,本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情,但法院还是支持原告诉求,禁止被告继续使用该号码,但改换电话号码的费用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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