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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概念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0:40:28
  • 摘要

    “商业秘密”作为一个法律术语,在我国最早出现在1991年4月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在1992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给商业秘密下的定义是

  • “商业秘密”作为一个法律术语,在我国最早出现在1991年4月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在1992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给商业秘密下的定义是:“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业秘密。”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之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的概念图
  • 从外延范围上看,商业秘密不仅包括那些凭技能或经验产生的、在实践中适用的技术信息(如化学配方、工艺流程、技术秘诀、设计图纸等),而且包括那些具有秘密性质的经营管理方法及与经营管理方法密切相关的经济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但并不是所有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都是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11月23日发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只有符合下面3个条件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才是商业秘密。

  • (1)这些信息必须是不为公众所知晓的,即不是已经公开的或普遍为公众所知晓的信息、资料、方法。例如,在公开发表刊物上介绍的某项化学配方,尽管注有“祖传秘方”字样,但已不再是商业秘密,因为公众都有可能知晓。

  • (2)这些信息必须具有实用性,能够为权利人带来实际的或潜在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例如某项技术革新不但没有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生产成本,相反却降低了劳动生产率,提高生产成本,也不是商业秘密,因为它没有经济价值。

  • (3)权利人必须为这些信息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例如,经营者将有关信息资料(如自己掌握的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放在易为他人得到的地方,而不是妥善保管,严格保密,即使这些信息虽然很有经济价值,但也不是商业秘密,因为其拥有人没有对其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上述三个条件,可以说是构成商业秘密的三个要件,缺一不可。

  • 一般来说,商业秘密都是其权利人投入了一定的时间、资金或精力而得来的,对其权利人具有实际的或潜在的经济价值和竞争优势。同时,其权利人为了保持其秘密性,通常还要投入一定的资金和精力。因此,从某种角度说,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一直是一个薄弱环节。《反不正当竞争法》从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禁止,也是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有效补充。

  • 商业秘密是一个内涵广泛的法律术语,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划分。

  • 按其内容进行划分,主要分为:(1)技术性商业秘密,即技术秘密。是有关生产制造方面的秘密,包括一切用于生产制造或为生产制造耗费了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而获得的公式、图样、程序、设计、方法、技艺、工序、配方、汇编等知识信息。(2)经营性商业秘密,即商务秘密。是有关经营和决策方面的秘密,涉及一个企业组织的机构、财务、人事、经营等多方面,包括企业组织机构的变更计划、企业人员改组调配计划、企业经营资信状况、经营贸易额等等。

  • 按其是否能够直接产生商业价值划分,主要分为:(1)积极性的商业秘密。它是指能够直接产生商业价值、给拥有者带来经济效益的商业秘密。例如,一项发展完善的新工艺用于生产中,即生产出质量好、品质高、具有竞争力的产品,拥有者将其打入市场,就获得极佳的效益,拥有者从中直接受益,便是积极性的商业秘密。(2)消极性的商业秘密。它是指一种信息,证明按某种特定的方法或设计进行生产经营,虽不能给开发者直接带来经济利益,但这样的信息一旦为竞争对手获知,则可以节约成本,加快其开发进度而使其从中受惠。

  • 另外,商业秘密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商业秘密是指生产经营者所拥有的、并采取保密措施而尚未为社会公知公用的、具有商业价值的一切技术知识和经营信息。狭义的商业秘密就是指技术秘密而不包含经营性商业秘密。由于经营性商业秘密在竞争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使长期为人们所忽视的消极性商业秘密也变“废”为“宝因此,商业秘密即为实用性的单纯的技术秘密的观点已经不符合时代要求,我国现行法律所界定的和保护的也正是广义上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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