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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优势与缺憾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0:40:15
  • 摘要

    鉴于计算机软件产业的迅猛发展,各国逐渐加强了对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目前,计算机软件可以享有多种法律保护手段,但用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是当前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最佳选择。

  • 鉴于计算机软件产业的迅猛发展,各国逐渐加强了对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目前,计算机软件可以享有多种法律保护手段,但用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是当前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最佳选择。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普遍通过制定著作权法来保护计算机软件,用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是世界主要计算机使用国家和地区的主要选择。因此,著作权法也就成了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最普遍、最主要的一种法律形式。

    以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优势与缺憾图
  • 著作权法作为软件保护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主要有以下优点:第一,计算机软件具有的“作品性”使其易于成为著作权的保护对象;第二,软件可以自动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根据著作权法的自动保护原则,使得软件不需要经过申请等法律程序,就可以得到保护,节约了软件开发者的时间和成本;第三,著作权法对软件的保护范围比较宽,其保护标准也不很严格,只要软件具备了形式上的独创性即可,即只要是由软件开发者独立创作完成的,即使在软件之间存在相同或相似的内容,也可能获得著作权,这使得几乎所有独立开发的计算机软件都能满足软件的独创性条件,进而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利用著作权法保护软件有利于计算机软件发展中的各种权利的平衡;第四,由于著作权只保护软件的表达或表现形式,而不保护思想、方法及功能等计算机软件的内涵,为其他软件开发者利用、借鉴已有的软件思想去开发新软件提供了方便之门,有利于软件的创新、优化和发展,同时避免了对计算机软件的“过度”保护,“表达与思想分离的原则”对维持计算机软件发展中“保护”与“创新”的平衡起到了重要作用,对整个软件技术产业的发展具有特殊的意义;第五,著作权保护更好地适应了计算机软件的国际化,计算机软件比较容易获得国际化的著作权保护。

  • 当然,著作权保护软件也存在着诸多不足,主要有:第一,著作权法不能保护软件的思想和功能。计算机软件不仅具有作品性,更具有功能性,而其功能性才是软件最具价值的部分,但著作权法对于软件的构思、设计方案和功能的保护几乎无能为力;第二,著作权的保护期过长无法适应计算机软件更新速度快的特点,而计算机软件的一大特点是淘汰率高、更新速度快,这就使得保护期显得过长,对一个已经被淘汰的软件仍提供保护,为他人在此软件之上的继续开发设置了障碍,不利于软件产业的发展,有损于公众利益;第三,著作权法并不限制他人独立创作完成实质相同或者近似的软件作品,如果软件满足了独立创作的条件,即使同他人开发的已有的软件相同或者近似,也不构成侵权,损害了软件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第四,著作权法允许他人“合理使用”软件,但软件存在的易复制性,使得越来越多的人利用该原则而获得无偿的使用,这无疑会造成软件权利人的利益损失。因此对软件著作权法的保护并不十分有利于著作权人的利益,这种保护手段也无法控制大量出现的盗版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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