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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门立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几点建议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0:40:12
  • 摘要

    计算机软件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它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它可以同时将多种权利集于一身,即可以同时享有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或商业秘密权。

  • 计算机软件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它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它可以同时将多种权利集于一身,即可以同时享有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或商业秘密权。计算机软件之所以能够成为多种权利的混合体,在于软件同时具备作品性、功能性,并且可以实现商业化,而上述几种权利恰好能分别从上述几个角度出发,在许多情形下同时为软件提供保护。虽然软件可以同时获得多方面的保护,但是通过对以上几种传统的法律保护手段的分析,笔者认为没有一种保护方式是妥善的,即使将上述法律手段综合起来、相互协调对软件进行保护也难以做到全面的保护。当现有的保护方式不足以保护计算机软件时,我们有必要研究制定针对计算机软件的专门立法。虽然计算机软件专门立法与当今软件法律保护模式和总体保护趋势相左,但从长远来看,这是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比较理想的法律模式。为此,专门立法必须吸收上述保护方式中的优势,摒弃其中存在的不足,结合软件特点,力求给予软件全面、适当的综合保护。鉴于此,笔者认为软件专门法应该满足以下条件:

    关于专门立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几点建议图
  • 其一,保护对象的范围应足够广泛。既然为软件保护设立专门法,就应该使其保护范围最大化,能够涵盖绝大多数软件,切实起到为不同种类不同表现形式的绝大多数软件提供保护的作用。

  • 其二,软件权利取得的手续要简便、条件不苛刻,尽可能为绝大多数软件提供最全面有效的保护。专门法不仅保护作品的表现形式,还保护软件最实质的、最核心的思想方法,从根本上体现对软件的价值保护。

  • 其三,权利人的权利应该是独占性的绝对权。软件权利应同其他知识产权一样具有其特殊的权利,即软件权利人享有独占权,或称专有权、排他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都承担不得出于商业目的擅自行使软件权利人的专有权的义务。

  • 其四,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软件权利。为了防止过分的垄断以及社会公益,国际上以及国内都对专利权、著作权等专有权进行了限制,软件权利也不应例外。有关限制性的条款可以借鉴《专利法》、《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来制定。

  • 其五,软件权利的保护期限要适应软件的商业寿命短的特点。软件的更新速度快,淘汰率高,为软件提供的保护时间不宜过长,应以其商业寿命为参照,才能调动软件开发者的积极性,顺应软件的发展趋势。

  • 其六,应鼓励计算机软件公开以促进软件产业的发展。计算机软件的最终价值体现在其“功能性”上,更接近专利意义上的发明创造,也应该进行充分公开,以促进新的软件的开发,继而促进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

  • 为了加强对软件的法律保护,专门立法对软件知识产权进行调整极具现实意义。目前,针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专门的立法保护,已经成为了国际上致力于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人士的又一选择。虽然这种保护方式同当今世界的软件保护的情势不甚一致,但是从长久角度看,专门立法应该是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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