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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议关于即发侵权的规定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0:39:56
  • 摘要

    在TRIPS第三部分知识产权执法第一节总义务第41条第1款规定,“成员应保证本部分所规定的执法程序依照其国内法可以行之有效,以便能够采用有效措施制止任何侵犯本协议所包括的知识产权的行为,包括及时的预防

  • 在TRIPS第三部分知识产权执法第一节总义务第41条第1款规定,“成员应保证本部分所规定的执法程序依照其国内法可以行之有效,以便能够采用有效措施制止任何侵犯本协议所包括的知识产权的行为,包括及时的预防侵权的救济,以及阻止进一步侵权的救济。这些程序的应用方式应避免造成合法贸易的障碍,同时应能为防止有关程序的滥用提供保障。”并且,TRIPS协议第50条第1款规定,司法部门应有权采取及时和有效的临时措施,以便(1)防止发生对任何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特别是防止侵权商品进入他们管辖之下的商业渠道,包括刚刚获得海关批准的进口商品。(2)保存有关被指控侵权行为的证据。根据这一规定,WTO的成员应授权司法当局采取及时有效的临时措施,一是颁发临时禁令,以制止即将发生的侵权行为(第50条第2款);二是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第50条第1款第(二)项),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获得的证据可以采取紧急措施加以固定和保存。笔者认为这种对“权利正在被侵犯或者侵权活动发生在即”(第50条第3款)进行的救济显然体现了“即发侵权”理论。

    TRIPS协议关于即发侵权的规定图
  • 为了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权利,TRIPS中详细规定了防止、制止和阻止侵权行为的发生的各项制度。防止侵权是指各成员国的法律应当规定禁止“即发侵权”之类可预见到、又并非无根据推断的侵权的准备活动。制止侵权是指对已发生的侵权活动采取执法措施,如临时禁令等。阻止侵权是指针对将来可能继续发展的侵权活动所采取的措施,如下达永久禁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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