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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制品对商标注册的相关规定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0:39:40
  • 摘要

    第二十四条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应当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注册商标,应当持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生产文件,依法申请注册。

  • 【法律】

    烟草制品对商标注册的相关规定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节选(1991年6月29日)

  • 第二十条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

  • 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

  • 第三十六条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

  • 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销毁印制的商标标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节选(1997年7月3日)

  • 第二十四条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应当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注册商标,应当持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生产文件,依法申请注册。

  • 【部门规章及相关文件】

  • >《关于加强卷烟出口管理的若干规定》节选(1996年10月8日)

  • 第六条出口卷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境外商标注册并上报进出口总公司。

  • 第七条出口卷烟商标不得模仿国外已注册的卷烟商标。

  • 第八条生产国外来牌加工的出口卷烟,必须具有外方卷烟商标注册文件和经公证的所有人委托书正本。

  • >《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关于加强卷烟市场管理的通知》节选(1986年6月13日)

  • 二、经销卷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卷烟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并按规定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标记。销售卷烟一律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并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擅自提价出售或降价竞销,不得搞硬性搭配。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削价处理的,必须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 >《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卷烟、雪茄烟使用商标、文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节选(1985年9月3日)

  • 一、凡卷烟、雪茄烟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并应当注明“注册商标”四字或者标明(注)或(R)标记。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一律不得生产和销售。

  • 二、卷烟、雪茄烟盒皮上必须以汉字标明商标和厂名(同时可使用汉语拼音或其他文字作为衬托),联营产品和监制产品应以汉字标明生产企业和监制企业名称。

  • 三、卷烟、雪茄烟条包装、听包装以及其他特殊包装上的文字,亦按卷烟小盒皮的文字要求执行。

  • 四、对出口卷烟、雪茄烟使用商标及文字的要求,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 五、各烟厂对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并经中国烟草总公司批准价格,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卷烟、雪茄烟的盒皮,应在重印时予以改正。

  • 六、烟厂不再使用的注册商标,应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办理商标注销手续。

  • 七、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卷烟、雪茄烟,不得进入市场,违者将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烟草专卖条例》的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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