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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需办理特别申请手续的情况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0:39:02
  • 摘要

    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 一、另行申请

    商标注册需办理特别申请手续的情况图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节选(2001年10月27日)

  • 第二十一条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 二、重新申请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节选(2001年10月27日)

  • 第二十二条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 【部门规章及相关文件】

  • >《烟草行业名优卷烟评定及管理办法(试行)》节选(1994年11月10日)

  • 第十条对全国名优卷烟牌号,国家局(总公司)实行以下管理制度:

  • 5.全国名优卷烟牌号商标图案变更或配方变动幅度在25%以上时,需上报国家局生产调度司审批。

  • >《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卷烟、雪茄烟商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节选(1988年4月8日)

  • 第九条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一经注册,其商标图案的用色不许随意变更,同时,不得随意增添任何纪念、旅游等方面的文字或图案。改变商标的图案和用色须重新办理注册。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对酒类、卷烟等商品使用商标问题的复函》节选(1987年5月14日)

  •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你局4月2日来函,已悉。现对来函中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 3.在卷烟商标上加注“烟型”、“焦油”含量等字样不按自行变更商标图样处理。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就注册商标的文字改变字形问题的复函》节选(1986年1月15日)

  •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你省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王樟铮同志元月7日来信,问注册商标在使用中改换字形问题,现予答复并请转告:

  • 《商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获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因此,文字作为商标注册后,若注册的是简化字,而实际使用繁体字;或注册的是繁体字,而实际使用简化字,都应视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可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 三、变更申请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节选(2001年10月27日)

  • 第二十三条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 【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I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节选(2002年8月3日)

  • 第十七条申请人变更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的,可以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

  • 申请人转让其商标注册申请的,应当向商标局办理转让手续。

  • 第二十四条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商标局核准后,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未提交变更证明文件的,可以自提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补交;期满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 第二十六条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

  • 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移转;未一并移转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该移转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 >《国务院关于办理商标注册附送证件问题的批复》节选(1995年4月23日)

  • 一、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申请书》和变更证明各一份。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第二款修改为:“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申请书》或者《变更商标其他注册事项申请书》,以及有关变更证明各一份。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 【部门规章及相关文件】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办理注册商标指定商品的删减或缩小商品范围问题的意见》节选(1997年10月16日)

  • 一、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变更商标其他注册事项》程序向商标局交送《变更商标其他注册事项申请书》,经核准后删减部分已核定使用的商品。

  • 二、因代理人在注册申请时翻译的商品名称不够准确,需要对核定使用的商品名称进行修正的,只要这种修正不扩大原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可以通过《变更商标其他注册事项》办理。

  • 三、因注册商标变更程序与注销、撤销程序不同,因此,他人以相同或近似商标在被删减商品上提出的注册申请,不受《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一年期限的限制。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撤回商标变更/续展/转让/注销申请书》填写事宜的通知》(1997年10月22日)

  • 各商标代理组织:

  • 10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增设商标申请书式的通知》[工商标字(1997)第247号]。为使各商标代理组织、商标注册申请人准确使用该书式,现就该书式的填写事宜通知如下:

  • 一、日期、编号由商标局编定。

  • 二、撤回商标申请有关事宜,在“口"处划原申请日期、原申请编号指代理人或申请人办理商标变更、续展、转让或注销申请时由商标局编定的申请日期、申请编号。注册号指该商标注册证上的编号。

  • 三、撤回商标变更、续展或注销申请的,只填写“申请人”栏。

  • 四、撤回商标转让申请的应同时填写“受让人”栏和“转让人”栏。

  • 五、一份申请书只能办理一件撤回申请。办理撤回申请不再交纳费用。

  • 六、委托代理的须填写“代理人”栏并附《商标代理委托书》。在我局直接办理的,不需填写“代理人”栏。

  • 七、此书式适用于代理人或商标注册人在其申请变更、续展、转让或注销的商标未获核准之前的撤回申请。我局1997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撤回商标注册申请书》继续有效,但只适用于撤回商标注册申请。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增设商标申请书式的通知》(1997年10月13日)

  • 各商标代理组织: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商标注册申请工作的实际需要,决定增设《撤回商标变更/续展率让/注销申请书》。现将该书式予以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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