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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核准注册和商标异议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0:38:49
  • 摘要

    第三十条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 【法律】

    商标的核准注册和商标异议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节选(2001年10月27日)

  • 第三十条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 【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节选(2002年8月3日)

  • 第二十二条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商标异议书应当写明被异议商标刊登《商标公告》的期号及初步审定号。商标异议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

  • 商标局应当将商标异议书副本及时送交被异议人,限其自收到商标异议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

  • 当事人需要在提出异议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 【部门规章及相关文件】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商标异议有关问题的通知》节选(1998年6月9日)一、商标代理组织不得在同一商标异议事宜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 二、异议申请委托书和异议答辩委托书应载明代理内容、代理权限、委托时间、委托人的全称及代理组织全称,并有委托人的签字或加盖印章。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还应载明委托人的国籍、姓名或全称(中文和外文)。

  • 三、异议申请书及附件应一式两份,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应提交原件。

  • 四、异议申请应有明确的异议理由。无异议理由的,我局不予受理。异议申请书、委托书及有关材料原件应按规定签字或加盖印章。

  • 五、以传真件提交异议申请的,应在异议期内将异议申请书原件直接送达商标局。邮寄送达的,应在异议期内寄出。

  • 六、异议申请书的各项内容应如实填写,与事实不符及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不予受理。异议申请或异议答辩的补充材料应注明被异议商标的名称和初审公告号。

  • 七、异议人应提交与异议内容有关的证据及材料,所提交的书证或物证,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并能够证明事实。外文书件未附中文译本的,不予受理。

  • 八、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被异议人应在接到答辩通知之日起3。天内作出答辩。逾期送交答辩的,按未答辩处理。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商标异议中外文书件应附中文译本的通知》(1997年1月14日)

  • 各商标代理组织:

  • 近年来,随着企业的商标意识逐渐提高,作为企业保护商标专用权的重要途径的商标异议,日益受到企业的重视。商标异议申请件逐年大幅度上升,异议双方的提供的材料越来越全面。但是,近来不少异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未经翻译的外文资料,给商标异议裁定及商标档案的保存和管理工作带来一定困难。

  •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事宜,应当使用中文。外文书件应当附中文译文”,今后异议当事人提供的异议材料中的外文书件,翻译成中文。否则,该外文异议材料将不作为异议材料使用,并将其退回当事人。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发放商标注册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节选(1996年11月18日)

  • 一、商标局商标档案处发证室(以下简称发证室)负责商标注册证及商标变更、转让证明的发放和查询工作。

  • 二、凡经商标代理组织代理的商标注册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并刊登商标注册公告后将商标注册证发给商标代理组织。经商标代理组织代理的变更、转让:、续展、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后,将商标注册证或证明文件发给商标代理组织并刊登商标公告。

  • 三、商标代理组织收到商标注册证和变更、转让证明后,应与发证清单逐件核对,如有问题应及时与发证室联系,并将清单、信封留存备查。

  • 四、商标代理组织邮政编码、地址发生变更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发证室,以确保邮件准确投递。

  • 五、鉴于邮电部门不办理跨年度挂号信件的查询,因此,商标代理组织发现商标注册证和证明文件没收到的应及时查找,超过刊登注册商标公告一年的查询,发证室不予受理。

  • 六、商标代理组织派员到商标局直接领取商标注册证时,应与发证室联系,并出具单位介绍信(信中应写明领取人的姓名),领取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询问因不可抗力要求延期的规定函〉的答复》(1995年2月20日)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 你所2月13日来函及所附日本专利代理人协会《关于询问因不可抗力要求延期规定》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 对日本神户地震灾区的商标注册人在法定期间就有关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撤销商标复审、异议答辩、申请补证、审查修改补证等有关事宜不能做出反应的,在受灾期间时限中止,待灾区秩序恢复正常后可顺延。但对有相对人的异议案件,如商标异议和注册商标争议等案件的期限不能延长。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商标异议期限的计算问题》(1988年9月29日)

  • 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 我局于1988年8月17日收到你公司xx女士转来的比利时CM计算机工程和许可公司的信函。函中询问:如果商标异议期限的最后一天为星期日,异议期限应如何确定?

  • 根据惯例和参考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诉讼期限的规定,我们认为,如果商标异议期限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可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 这种计算方法亦适用于我国《商标法》对其他期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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