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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0:38:13
  • 摘要

    第五十一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 【法律】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节选(2001年10月27日)

  • 第五十一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 【部门规章及相关文件)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就商标扩大使用范围是否构成侵权问题的复函》(1988年8月21日)

  • 山东省东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你局元月二十日询问凤凰烟商标的函悉,由于以前商品分类的原因,上海卷烟厂在卷烟上注册了凤凰商标;昆明雪茄烟厂在雪茄上亦注册了凤凰商标。现在卷烟、雪茄烟已属于类似商品。商标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因此,昆明雪茄厂只能在雪茄烟上享有凤凰商标专用权。该厂擅自将凤凰商标扩大到卷烟商品上,不仅超出了专用范围,并且侵犯了上海卷烟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就商品组别调整后造成的注册商标近似的问题的复函》(1986年9月18日)

  •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你市徐汇区工商行政管理局9月4日来人,反映“飞跃”商标问题,并请我局就有关问题予以答复。意见如下:

  • 使用在扩音机(第14类)商品上的飞跃商标,注册人为上海无线电十八厂,注册证号:100540o上海电视九厂在收音机(第14类)商品上注册了飞跃商标,注册证号:209433。由于注册商标商品组别的变化,扩音机由原来的不同组归为同组,同此,出现了两个飞跃商标使用在同组的不同商品上,上海无线电十八厂和上海电视九厂都不应擅自在同一组内扩大使用商品的范围。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上海电视九厂,未经上海无线电十八厂的许可,在扩音机上使用飞跃商标,不仅超出了规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并且侵犯了上海无线电十八厂飞跃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 鉴于上海无线电十八厂与上海电视九厂同在上海地区,又是同属一个公司的两家企业,在飞跃商标使用上有着一定的历史联系,因此,双方应通过协商,妥善解决商标纠纷,避免给国家造成损失。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就注册商标的文字改变字形问题的复函》(1986年1月15日)

  •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你省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王樟铃同志元月7日来信,问注册商标在使用中改换字形问题,现予答复并请转告:

  • 《商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获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因此,文字作为商标注册后,若注册的是简化字,而实施使用繁体字;或注册的是繁体字,而实际使用简化字,都应视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可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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